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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 1.2 弃罪二:偷盗 (Dutiyapārājikasikkhāpada)

BV 1.2, 84-161 BV1.2,84-161 BV-1-2

佛陀因陀然闍比丘取走国王木材的事件,在王舍城制定了第二条弃罪学处,即不与取(偷盗)。本篇详细记述了此戒的制定缘起,并对偷盗行为的构成要件、价值界定、不同情形下的罪责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最后附有大量判例以资说明。

Bhikkhuvibhaṅga Pārājikakaṇḍa

BV 1.2 弃罪二:偷盗 (Dutiyapārājikasikkhāpada)

我是这样听闻的:有一段时间,佛陀,世尊住在王舍城的灵鹫山。那时,有许多相熟的友好比丘,在仙人山的山坡上盖了草屋,准备在那里度过雨安居。尊者陀然闍,一位陶匠的儿子,也盖了一间草屋度雨安居。雨安居三个月结束后,那些比丘们拆掉了草屋,收拾好草和木材,便到各地游方去了。然而,尊者陀然闍整个雨季、冬季和夏季都住在了那里。[84]

当尊者陀然闍进村托钵乞食的时候,捡草和捡柴的人就把他的草屋拆了,把草和木材拿走了。尊者陀然闍只好又收集了草和木材,重新盖了一间草屋。结果第二次,当他进村乞食时,捡草和捡柴的人又把他的草屋拆了,拿走了草木。尊者陀然闍第三次收集草木盖了草屋,但当他进村乞食时,又被人拆了,拿走了草木。

这时,尊者陀然闍心想:“我进村乞食,草屋被人拆了三次,草木也被人拿走了。我在我父亲的陶匠手艺上,可是学得很好、技术精湛、手艺纯熟。我为什么不自己和泥,造一间完全由泥土构成的小屋呢?”于是,尊者陀然闍自己和泥,造了一间全泥的小屋,然后收集草、木和牛粪来烧制这间小屋。那间小屋烧制得非常美观、悦意、庄严,颜色赤红,就像瓢虫的甲壳一样。风吹过时,小屋还会发出像小铃铛一样悦耳的声音。

那时,世尊正和许多比丘从灵鹫山下来,看到了那间美观、悦意、庄严的赤色小屋。看到后,他便问比丘们:“比丘们,那件像瓢虫甲壳一样,美观、悦意、庄严的赤色东西是什么?”于是,比丘们便将此事告诉了世尊。佛陀,世尊呵斥道:“比丘们,那个愚人的所作所为,是不合适的、不随顺的、不成体统的、非沙门所为、非清净行、不应该做的事!比丘们,那个愚人怎么能造一间全泥的小屋呢?难道那个愚人对众生就没有一点怜悯、慈悲和不加害之心吗!比丘们,去把那间小屋拆掉,不要让后世的人们对生命造成伤害。而且,比丘们,不应该建造全泥的小屋。谁造了,就犯了轻违罪。”“好的,世尊!”那些比丘回答世尊后,便前往那间小屋,将它拆掉了。这时,尊者陀然闍对那些比丘说:“贤友们,你们为什么拆我的小屋?”他们回答:“贤友,是世尊下令拆的。”“贤友们,如果法主(佛陀)下令拆,那就拆吧。”[85]

这时,尊者陀然闍心想:“我进村乞食时,草屋被人拆了三次;我造的全泥小屋,又被世尊下令拆了。王家木材场的管事是我的朋友,我何不向他要些木材,来造一间木屋呢?”[86]

于是,尊者陀然闍前往王家木材场管事那里,对他说:“贤友,我进村乞食,草屋被人拆了三次……现在连全泥小屋也被世尊下令拆了。贤友,请给我一些木材,我想造一间木屋。”管事回答说:“尊者,我没有可以给尊者的木材。不过,尊者,有一些王家的储备木材,是为了城市发生灾难时修复用的。如果国王允许给您,尊者您就可以运走。”陀然闍说:“贤友,国王已经给了。”

这时,木材场的管事心想:“这些释迦子沙门都是奉行正法、行为寂静、修持梵行、说诚实话、持戒、品行善良的人,国王对他们也非常信赖。他们应该不会在没有得到的情况下,说已经得到了。”于是,木材场管事对尊者陀然闍说:“尊者,请运走吧。”之后,尊者陀然闍便让人将那些木材切割成块,用牛车运走,造了一间木屋。

那时,摩揭陀国的大臣,婆罗门雨行(Vassakāra),正在王舍城巡视工程。他来到木材场管事那里,问道:“喂,那些为城市发生灾难时修复用的王家储备木材,现在在哪里?”管事回答:“大人,那些木材,国王已经给了尊者陀然闍了。”听了这话,大臣婆罗门雨行心里很不高兴,心想:“国王怎么会把为城市发生灾难时修复用的储备木材,给陀然闍呢?”[87]

于是,大臣雨行前往摩揭陀国斯尼耶·频毗娑罗王那里,对国王说:“国王陛下,据说您把为城市发生灾难时修复用的王家储备木材,给了尊者陀然闍,这是真的吗?”国王问:“谁这么说的?”“国王陛下,是木材场的管事。”“那么,婆罗门,去把木材场管事抓来。”于是,大臣雨行下令逮捕了木材场的管事。

尊者陀然闍看到木材场管事被捆绑着带走,便上前问道:“贤友,你为什么被绑了?”管事回答:“尊者,是为了那些木材的事。”陀然闍说:“贤友,你先去,我随后就到。”管事说:“尊者,请您在我被处死前赶到啊!”

于是,尊者陀然闍前往摩揭陀国斯尼耶·频毗娑罗王的住所,在为他准备好的座位上坐下。频毗娑罗王来到尊者陀然闍面前,向他行礼后,在一旁坐下。坐下后,国王对尊者陀然闍说:“尊者,据说我把为城市发生灾难时修复用的王家储备木材给了您,这是真的吗?”陀然闍回答:“是的,大王。”国王说:“尊者,我们做国王的,事务繁忙,即使给过东西也可能不记得了。请尊者提醒我一下。”陀然闍说:“大王,您还记得吗?在您刚刚即位时,曾说过这样的话:‘愿沙门、婆罗门们随意使用草、木和水。’”[88]

国王回答说:“我记得,尊者。但有些沙门、婆罗门是有惭、有愧、乐于持戒的,他们对微小的事情也会心生愧疚。我是针对他们,并且指的是在林野中无主之物说的。而您,尊者,却以此为借口,想当然地认为可以拿走未给与的木材!我怎能杀害、捆绑或驱逐居住在我领土内的沙门、婆罗门呢?去吧,尊者,我饶了你。但请不要再做这样的事了。”

当时,人们议论纷纷,讥讽、指责说:“这些释迦子沙门真是无耻、无戒、说谎!他们自称奉行正法、行为寂静、修持梵行、说诚实话、持戒、品行善良,但他们哪里有沙门的品行,哪里有梵行!他们的沙门品行已经毁了,梵行已经毁了。他们怎么配称沙门,怎么配修梵行!他们已经远离了沙门之道,远离了梵行之道。他们连国王都敢欺骗,更何况是其他人呢?”

比丘们听到了人们的这些讥讽、指责。其中,那些少欲、知足、有惭、有愧、乐于持戒的比丘们也指责说:“尊者陀然闍怎么能拿走国王未给与的木材呢?”于是,那些比丘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

那时,世尊因此事召集了比丘僧团,并质问尊者陀然闍:“陀然闍,你真的拿了国王未给与的木材吗?”“是的,世尊。”

佛陀,世尊呵斥道:“愚人!这是不合适的、不随顺的、不成体统的、非沙门所为、非清净行、不应该做的事!愚人,你怎么能拿国王未给与的木材呢!愚人,这样做,不能使没有信心的人生起信心,也不能使已经有信心的人增长信心;恰恰相反,这只会使没有信心的人更不信,并使一部分已有信心的人改变心意!”

当时,有一位曾担任过司法大臣后出家的比丘,正坐在世尊不远处。世尊问那位比丘:“比丘,在摩揭陀国,斯尼耶·频毗娑罗王对于偷盗价值多少的窃贼,会予以逮捕、杀害、捆绑或驱逐呢?”他回答说:“世尊,价值一巴陀(pāda)、等值一巴陀,或超过一巴陀。”当时在王舍城,五摩沙迦(māsaka)等于一巴陀。

于是,世尊以种种方式呵责了尊者陀然闍,说他难以教导……然后,世尊对众比丘说:“比丘们,你们应当这样诵持这条学处:

[89]

“任何比丘,以偷盗的方式,拿走未给与的东西,如果所拿东西的价值,达到了国王会因此逮捕、杀害、捆绑或驱逐窃贼,并斥责说:‘你是贼,你是愚人,你是痴人,你是盗匪!’的程度,那么,这样拿走未给与东西的比丘,就犯了弃罪,不能再与僧团共住。”

就这样,世尊为比丘们制定了这条学处。

那时,六群比丘去到一处洗衣场,拿走了洗衣工的衣物,带回寺院分掉了。其他比丘对他们说:“贤友们,你们福报真大,得到了这么多衣服。”六群比丘回答说:“贤友们,我们哪有什么福报,我们是刚才去洗衣场拿了洗衣工的东西。”其他比丘问:“贤友们,世尊不是已经制定了学处吗?你们怎么能拿洗衣工的东西呢?”六群比丘辩解说:“贤友们,世尊制定的学处是真的,但那是针对村庄里的情况,而洗衣场在林野,不适用。”[90]

其他比丘呵斥道:“贤友们,情况是一样的!你们这样做是不合适的、不随顺的、不成体统的、非沙门所为、非清净行、不应该做的事!你们怎么能拿洗衣工的东西呢!这样做,不能使没有信心的人生起信心……只会使一部分已有信心的人改变心意!”

于是,那些比丘以种种方式呵斥了六群比丘后,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因此事召集了比丘僧团,并质问六群比丘:“比丘们,你们真的去洗衣场拿了洗衣工的东西吗?”“是的,世尊。”佛陀,世尊呵斥道:“愚人们!这是不合适的……只会使一部分已有信心的人改变心意!”

于是,世尊以种种方式呵斥了六群比丘,说他们难以教导……赞叹了精进努力……为比丘们说了相应、随顺的法之后,对众比丘说……比丘们,你们应当这样诵持这条学处:[91]

“任何比丘,从村庄或从林野,以偷盗的方式,拿走未给与的东西,如果所拿东西的价值,达到了国王会因此逮捕、杀害、捆绑或驱逐窃贼,并斥责说:‘你是贼,你是愚人,你是痴人,你是盗匪!’的程度,那么,这样拿走未给与东西的比丘,就犯了弃罪,不能再与僧团共住。”

  • “任何”:指任何种类的……[92]
  • “比丘”:……此处意指比丘。
  • “村庄 (Gāma)”:指有一户人家的村庄,两户的村庄,三户的村庄,四户的村庄;有人的村庄,无人的村庄;有围墙的村庄,无围墙的村庄;随牛群迁徙的聚落;乃至商队停留超过四个月的驻地,都称为村庄。
  • “村庄的范围 (Gāmūpacāra)”:对于有围墙的村庄,指一个中等身材的男子站在村门口投掷土块所能达到的范围。对于没有围墙的村庄,指一个中等身材的男子站在房檐下投掷土块所能达到的范围。
  • “林野 (Arañña)”:除了村庄和村庄范围之外,其余地方都称为林野。
  • “未给与 (Adinna)”:指物主没有给与、没有舍弃、没有放弃、被守护、被看管、被视为“我的”的他人所有物。这被称为“未给与”。
  • “以偷盗的方式 (Theyyasaṅkhāta)”:指怀有偷盗之心,拿取之心。
  • “拿走 (Ādiyeyya)”:指拿取、运走、夺走、使(物品)改变姿态、使(物品)离开原处、越过约定的界限。
  • “达到……的程度 (Yathārūpa)”:指价值一巴陀、等值一巴陀,或超过一巴陀。
  • “国王 (Rājāno)”:指整个国家的国王、地区的首领、封地的领主、自治区的管理者、法官、大臣,以及任何有权执行判决和惩罚的人。这些都称为国王。
  • “窃贼 (Cora)”:指以偷盗之心,拿走价值五摩沙迦或超过五摩沙迦的未给与之物的人。这被称为窃贼。
  • “杀害 (Haneyyuṃ)”:指用手、用脚、用鞭、用杖、用半截棍棒或通过刑讯致死。
  • “捆绑 (Bandheyyuṃ)”:指用绳索、用锁链、用枷锁捆绑,或软禁在家中、城中、村庄或市镇中,或派人监视。
  • “驱逐 (Pabbājeyyuṃ)”:指从村庄、市镇、城市、国家或地区驱逐出去。
  • “你是贼,你是愚人,你是痴人,你是盗匪”:这是斥责的话。
  • “这样拿走 (Tathārūpa)”:指拿走价值一巴陀、等值一巴陀,或超过一巴陀的东西。
  • “拿走时 (Ādiyamāno)”:指正在拿取、运走、夺走、改变物品姿态、使其离开原处、越过约定界限的时候。
  • “也 (Ayampi)”:这是相对于之前的弃罪而言。
  • “犯弃罪 (Pārājiko hoti)”:就像从枝头脱落的枯叶,不可能再变绿一样,比丘若以偷盗之心拿走价值一巴陀、等值一巴陀或超过一巴陀的未给与之物,他就不再是沙门,不再是释迦之子。因此说“犯弃罪”。
  • “不共住 (Asaṃvāso)”:所谓“共住”,是指同一僧团决议、同一诵戒、共同学习。他不能再与僧团共住。因此说“不共住”。

偷盗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地中物、地上物、空中物、高处物、水中物、船上物、车上物、担子物、园中物、寺中物、田中物、宅地物、村中物、林野物、水、杨枝、树木、运送物、寄存物、关税、有情(人)、无足动物、二足动物、四足动物、多足动物、侦察、看守、共谋偷盗、约定偷盗、暗号偷盗。[93]

  1. 地中物 (Bhūmaṭṭha):指埋藏或隐藏在地下的财物。[94]
    • 如果比丘心想:“我要偷地下的财物”,并因此去寻找同伙,或寻找锄头、篮子,或前往作案地点,犯轻违罪。
    • 砍伐现场的树木或藤蔓,犯轻违罪。
    • 挖掘、搬运或堆积泥土,犯轻违罪。
    • 触摸到(埋藏的)罐子,犯轻违罪。
    • 移动了罐子,犯重过罪。
    • 使罐子离开原处,犯弃罪。
    • 如果用自己的容器伸入罐中,以偷盗之心触摸到价值五摩沙迦或更多的财物,犯轻违罪;移动了它们,犯重过罪;将财物装入自己的容器或抓取一把,犯弃罪。
    • 对于用线穿起来的财物,如项链、耳环、腰带,或衣服、头巾,以偷盗之心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抓住一端提起,犯重过罪;摩擦着取出,犯重过罪;即使只使它像发丝一样细微地离开罐口,也犯弃罪。
    • 对于价值五摩沙迦或更多的酥油、油、蜜、糖浆,以偷盗之心,通过一次行为喝下,犯弃罪。
    • 如果当场打碎、丢弃、烧毁或使其无法使用,犯轻违罪。
  2. 地上物 (Thalaṭṭha):指放在地上的财物。[95]
    • 心想:“我要偷地上的财物”,并因此去寻找同伙或前往,犯轻违罪。
    • 触摸,犯轻违罪。
    • 移动,犯重过罪。
    • 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3. 空中物 (Ākāsaṭṭha):指在空中的东西,如飞翔的孔雀、鹧鸪、鹌鹑,或被风吹落的衣服、头巾、金银饰品。[96]
    • 心想:“我要偷空中的东西”,并因此去寻找同伙或前往,犯轻违罪。
    • 中断其飞行或下落的轨迹,犯轻违罪。
    • 触摸,犯轻违罪。
    • 移动,犯重过罪。
    • 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4. 高处物 (Vehāsaṭṭha):指放在高处的东西,如床上、凳子上、衣杆上、晾衣绳上、墙钉上、挂钩上、树上,乃至放在钵架上的东西。[97]
    • 心想:“我要偷高处的东西”,并因此去寻找同伙或前往,犯轻违罪。
    • 触摸,犯轻违罪。
    • 移动,犯重过罪。
    • 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5. 水中物 (Udakaṭṭha):指放在水里的东西。[98]
    • 心想:“我要偷水里的东西”,并因此去寻找同伙或前往,犯轻违罪。
    • 为此下潜或浮出水面,犯轻违罪。
    • 触摸,犯轻违罪。
    • 移动,犯重过罪。
    • 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 对于生长在水中的莲花、荷花、睡莲、莲藕、鱼、龟等,价值五摩沙迦或更多,以偷盗之心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6. 船 (Nāvā):指渡河的工具。船上物 (Nāvaṭṭha) 指放在船上的东西。[99]
    • 心想:“我要偷船上的东西”,并因此去寻找同伙或前往,犯轻违罪。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 心想:“我要偷船”,并因此去寻找同伙或前往,犯轻违罪。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解开缆绳,犯轻违罪。解开缆绳后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将船向上、向下或向旁边移动,即使只有一根发丝的距离,也犯弃罪。
  7. 车 (Yāna):指轿子、马车、牛车、四轮车。车上物 (Yānaṭṭha) 指放在车上的东西。[100]
    • 心想:“我要偷车上的东西”,并因此去寻找同伙或前往,犯轻违罪。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 心想:“我要偷车”,并因此去寻找同伙或前往,犯轻违罪。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8. 担子物 (Bhāra):指头顶的、肩挑的、腰挂的、悬挂的担子。[101]
    • 以偷盗之心触摸头顶的担子,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将其从头顶放到肩上,犯弃罪。
    • 以偷盗之心触摸肩挑的担子,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将其从肩上放到腰间,犯弃罪。
    • 以偷盗之心触摸腰挂的担子,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用手拿走,犯弃罪。
    • 以偷盗之心将手中的担子放到地上,犯弃罪。
    • 以偷盗之心从地上拿起担子,犯弃罪。
  9. 园 (Ārāma):指花园或果园。园中物 (Ārāmaṭṭha) 指以四种方式放在园中的东西:地中物、地上物、空中物、高处物。[102]
    • 心想:“我要偷园中的东西”,并因此去寻找同伙或前往,犯轻违罪。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 对于园中生长的根、皮、叶、花、果,价值五摩沙迦或更多,以偷盗之心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 若通过诉讼侵占他人的园地,犯轻违罪。使物主产生疑虑,犯重过罪。物主因此放弃所有权,认为“这不再是我的了”,则(侵占者)犯弃罪。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赢了物主,犯弃罪。在合法的诉讼中败诉,犯重过罪。
  10. 寺中物 (Vihāraṭṭha):指以四种方式放在寺院中的东西……(判罚同上)。[103]
  11. 田 (Khetta):指种植谷物或蔬菜的地方。田中物 (Khettaṭṭha) 指以四种方式放在田里的东西……(判罚同上)。[104]
    • 对于田里生长的谷物或蔬菜,价值五摩沙迦或更多,以偷盗之心触摸……犯弃罪。
    • 若通过诉讼侵占他人的田地……(判罚同“园”)。
    • 移动地界的木桩、绳子、田埂或边界,犯轻违罪。移动过程尚未完成,犯重过罪。移动完成,犯弃罪。
  12. 宅地 (Vatthu):指园林用地或寺院用地。宅地物 (Vatthuṭṭha) 指以四种方式放在宅地上的东西……(判罚同上)。[105]
    • 若通过诉讼侵占他人的宅地……(判罚同“园”)。
    • 移动地界的木桩、绳子、田埂或围墙,犯轻违罪。移动过程尚未完成,犯重过罪。移动完成,犯弃罪。
  13. 村中物 (Gāmaṭṭha):指以四种方式放在村庄里的东西……(判罚同上)。[106]
  14. 林野物 (Araññaṭṭha):此处林野指为他人所有。林野物指以四种方式放在林野里的东西……(判罚同上)。[107]
    • 对于林野中生长的木材、藤蔓、草,价值五摩沙迦或更多,以偷盗之心触摸……犯弃罪。
  15. 水 (Udaka):指在容器中、池塘或湖泊中的水。[108]
    • 以偷盗之心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 用自己的容器装取价值五摩沙迦或更多的水,以偷盗之心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装入自己的容器中,犯弃罪。
    • 破坏堤坝,犯轻违罪。破坏堤坝导致价值五摩沙迦或更多的水流失,犯弃罪。导致价值超过一摩沙迦但不足五摩沙迦的水流失,犯重过罪。导致价值一摩沙迦或不足一摩沙迦的水流失,犯轻违罪。
  16. 杨枝 (Dantapoṇa):指已砍下或未砍下的杨枝,价值五摩沙迦或更多,以偷盗之心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109]
  17. 树木 (Vanappati):指他人所有并用于某种用途的树木。以偷盗之心砍伐,每砍一下,犯轻违罪。最后一击尚未完成,犯重过罪。最后一击完成,犯弃罪。[110]
  18. 运送物 (Haraṇaka):指他人正在运送的财物。[111]
    • 以偷盗之心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 与运送者同行,意图偷盗,迈出第一步,犯重过罪;迈出第二步,犯弃罪。
    • 意图偷取掉落的物品而使其掉落,犯轻违罪。掉落的物品价值五摩沙迦或更多,以偷盗之心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19. 寄存物 (Upanidhi):指他人寄放的财物。[112]
    • 当物主说“请把我的东西还给我”时,若回答“我没拿你的东西”,犯轻违罪。使物主产生疑虑,犯重过罪。物主因此放弃所有权,认为“他不会还给我了”,则(侵占者)犯弃罪。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赢了物主,犯弃罪。在合法的诉讼中败诉,犯重过罪。
  20. 逃税 (Suṅkaghāta):指国王在山口、渡口或村口设立的关卡,规定“进入此地者需缴纳关税”。[113]
    • 进入关卡后,对于价值五摩沙迦或更多、应纳税的物品,以偷盗之心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
    • 为逃税而迈出关卡的第一步,犯重过罪;迈出第二步,犯弃罪。
    • 站在关卡内,将物品扔到关卡外,犯弃罪。
    • 隐瞒应税物品,犯轻违罪。
  21. 人 (Pāṇa):指人类。[114]
    • 以偷盗之心(如拐卖)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 意图带走,使其迈出第一步,犯重过罪;迈出第二步,犯弃罪。
  22. 无足动物 (Apada):指蛇、鱼。价值五摩沙迦或更多,以偷盗之心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23. 二足动物 (Dvipada):指人、鸟类。以偷盗之心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意图带走,使其迈出第一步,犯重过罪;迈出第二步,犯弃罪。[115]
  24. 四足动物 (Catuppada):指大象、马、骆驼、牛、驴、家畜。以偷盗之心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意图带走,使其迈出第一步,犯重过罪;迈出第二步,犯重过罪;迈出第三步,犯重过罪;迈出第四步,犯弃罪。[116]
  25. 多足动物 (Bahuppada):指蝎子、蜈蚣、毛虫等。价值五摩沙迦或更多,以偷盗之心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意图带走,每移动一步,犯重过罪;当它迈出最后一只脚时,犯弃罪。[117]
  26. 侦察 (Ocaraka):侦察财物后告诉他人:“去把某某财物偷来”,犯轻违罪。如果那人偷来了财物,两人都犯弃罪。[118]
  27. 看守 (Oṇirakkho):看守偷来的赃物,对于价值五摩沙迦或更多的赃物,以偷盗之心触摸,犯轻违罪;移动,犯重过罪;使其离开原处,犯弃罪。
  28. 共谋偷盗 (Saṃvidāvahāro):多人共谋,由其中一人实施偷盗,所有人都犯弃罪。
  29. 约定偷盗 (Saṅketakamma):约定说:“在午前、午后、晚上或白天,根据这个约定去偷那个东西”,犯轻违罪。如果对方根据约定偷了东西,两人都犯弃罪。如果在约定时间之前或之后偷了东西,约定者无罪,偷盗者犯弃罪。[119]
  30. 暗号偷盗 (Nimittakamma):做出暗号,例如“我眨眼、扬眉或点头时,你就根据那个暗号去偷东西”,犯轻违罪。如果对方根据暗号偷了东西,两人都犯弃罪。如果在暗号之前或之后偷了东西,做暗号者无罪,偷盗者犯弃罪。[120]
  1. 比丘命令另一位比丘:“去偷某某东西。”犯轻违罪。如果那位比丘想着是那样东西,并偷来了那样东西,两人都犯弃罪。[121]
  2. 比丘命令另一位比丘:“去偷某某东西。”犯轻违罪。如果那位比丘想着是那样东西,却偷来了别的东西,命令者无罪,偷盗者犯弃罪。
  3. 比丘命令另一位比丘:“去偷某某东西。”犯轻违罪。如果那位比丘想着是别的东西,却偷来了那样东西,两人都犯弃罪。
  4. 比丘命令另一位比丘:“去偷某某东西。”犯轻违罪。如果那位比丘想着是别的东西,也偷来了别的东西,命令者无罪,偷盗者犯弃罪。
  5. 比丘命令另一位比丘:“去告诉某甲,让某甲告诉某乙,让某乙去偷某某东西。”犯轻违罪。如果他告诉了另一个人,犯轻违罪。如果执行者接受了命令,最初的命令者犯重过罪。如果他偷来了那样东西,所有参与者都犯弃罪。
  6. 比丘命令另一位比丘:“去告诉某甲……”犯轻违罪。如果他命令了另一个人,犯轻违罪。如果执行者接受了命令,犯轻违罪。如果他偷来了那样东西,最初的命令者无罪,但中间的传令者和执行者犯弃罪。
  7. 比丘命令另一位比丘:“去偷某某东西。”犯轻违罪。如果那人去了又回来,说:“我偷不到。”命令者又命令说:“什么时候能偷,就什么时候去偷。”犯轻违罪。如果他最终偷来了东西,两人都犯弃罪。
  8. 比丘命令另一位比丘:“去偷某某东西。”犯轻违罪。命令后,他感到后悔,但没有告诉对方“不要偷了”。如果对方偷来了东西,两人都犯弃罪。
  9. 比丘命令另一位比丘:“去偷某某东西。”犯轻违罪。命令后,他感到后悔,告诉对方“不要偷了”。但对方说:“我已经被你命令了”,然后去偷了东西。命令者无罪,偷盗者犯弃罪。
  10. 比丘命令另一位比丘:“去偷某某东西。”犯轻违罪。命令后,他感到后悔,告诉对方“不要偷了”。对方回答“好的”并停止行动,则两人都无罪。

具备以下五种情况,拿走未给与之物,则构成不同等级的罪过:[122]

  1. 物品属于他人 (parapariggahita)
  2. 自己也认知到物品属于他人 (parapariggahitasaññī)
  3. 物品价值重大 (garuko parikkhāro),即价值五摩沙迦或更多
  4. 有偷盗之心 (theyyacitta)
  5. 实施了偷盗行为
    • 触摸物品,犯轻违罪
    • 移动物品,犯重过罪
    • 使物品离开原处,犯弃罪

具备以下五种情况,拿走未给与之物,犯偷兰遮[123]

  1. 物品属于他人
  2. 自己也认知到物品属于他人
  3. 物品价值较轻 (lahuko parikkhāro),即价值超过一摩沙迦但不足五摩沙迦
  4. 有偷盗之心
  5. 实施了偷盗行为:
    • 触摸物品,犯突吉罗
    • 移动物品,犯突吉罗
    • 使物品离开原处,犯偷兰遮

具备以下五种情况,拿走未给与之物,犯突吉罗[124]

  1. 物品属于他人
  2. 自己也认知到物品属于他人
  3. 物品价值很轻,即价值一摩沙迦或更少
  4. 有偷盗之心
  5. 实施了偷盗行为:
    • 触摸、移动或使其离开原处,皆犯突吉罗

具备以下六种情况,拿走未给与之物,犯弃罪[125]

  1. 没有误认为是自己的 (na sakasaññī)
  2. 没有基于亲密信任而取 (na vissāsaggāhī)
  3. 不是暂时借用 (na tāvakālikaṃ)
  4. 物品价值重大(五摩沙迦或更多)
  5. 有偷盗之心
  6. 实施了偷盗行为(触摸-轻违罪,移动-重过罪,离开原处-弃罪)。

(对于价值超过一摩沙迦但不足五摩沙迦的物品,在同样的六个条件下,使其离开原处犯偷兰遮。)[126]

(对于价值一摩沙迦或更少的物品,在同样的六个条件下,使其离开原处犯突吉罗。)[127]

具备以下五种情况,拿走物品,犯突吉罗[128]

  1. 物品实际上不属于他人 (na parapariggahitaṃ)
  2. 但自己误认为属于他人 (parapariggahitasaññī)
  3. 物品价值重大(五摩沙迦或更多)
  4. 有偷盗之心
  5. 实施了偷盗行为(触摸、移动或使其离开原处,皆犯突吉罗)。

(若物品价值较轻或很轻,在同样的“误认为他人所有物”的条件下,也同样犯突吉罗。)[129
-130]

以下情况不构成犯罪:[131]

  1. 误认为是自己的东西而取 (sasaññissa)
  2. 基于亲密信任而取 (vissāsaggāhe)
  3. 暂时借用 (tāvakālike)
  4. 拿取饿鬼之物 (petapariggahe)
  5. 拿取畜生之物 (tiracchānagatapariggahe)
  6. 误认为是废弃物(粪扫物)而取 (paṃsukūlasaññissa)
  7. 精神失常者 (umattakassa)
  8. 心智错乱者 (khittacittassa)
  9. 剧痛所迫者 (vedanāṭṭassa)
  10. 最初的犯戒者(指本戒制定前的陀然闍)(ādikammikassa)

已决事案目录偈颂:

关于洗衣工有五个案例,关于地毯有四个;
关于黑夜作案有五个,关于搬运也有五个。
关于言辞表达有五个,关于大风有两个;
关于未腐尸体、抽签、以及蒸汽浴室,共有十个案例。
关于残食有五个,关于虚报冒领有五个;
饥荒时期的龟肉案、饼、糖果和糕点案。
还有盗窃资具袋、僧团床垫、竹竿、以及不出寺院案;
食物、信任取、误认己物(两个案例)。
七个“我没偷”的案例,七个实际偷了的案例;
七个偷僧团物的案例,另有两个关于花的案例。
三个传话案,三个宝石逃税案;
猪、鹿、鱼的案例,以及转动车辆案。
两个肉片案,两个木材案,两个粪扫物案,两个河水案;
还有虽按步骤进行,但未完成偷盗的案例。
舍卫城的四个“一把”案,两个残食案,两个草案;
七个分配僧物案,七个无主物案。
木材、水、泥土、两个草案;
七个偷盗僧团卧具案;
有主物不可取,但有主物可暂时借用。
发生在瞻波城、王舍城、毗舍离(阿周迦案)、波罗奈、拘舍弥、以及沙伽罗城(陀利迦案)的案例。

  1. 那时,六群比丘去洗衣场拿走了洗衣工的衣物。他们心生悔意:“世尊已经制定了学处,我们是否犯了弃罪?”他们将此事禀告世尊。世尊说:“比丘们,你们犯了弃罪。”[132
    -133]
  2. 那时,一位比丘去洗衣场看到一件贵重的衣服,生起了偷盗之心。他心生悔意……世尊说:“比丘,仅仅生起心念,无罪。”
  3. 那时,一位比丘……看到贵重的衣服,以偷盗之心触摸了它。他心生悔意……世尊说:“比丘,不犯弃罪,但犯轻违罪。”
  4. 那时,一位比丘……以偷盗之心移动了它。他心生悔意……世尊说:“比丘,不犯弃罪,但犯重过罪。”
  5. 那时,一位比丘……以偷盗之心使其离开了原处。他心生悔意……世尊说:“比丘,你犯了弃罪。”
  6. 那时,一位行脚比丘看到一张贵重的上等铺垫,生起了偷盗之心……触摸……移动……使其离开了原处。他心生悔意……世尊说:“比丘,你犯了弃罪。”
  1. 那时,一位比丘白天看到一件物品,做了标记,心想:“我晚上来偷。”[134]
    • 他想着是那件东西,也确实偷了那件东西……他犯了弃罪。
    • 他想着是那件东西,却偷了另一件东西……他犯了弃罪。
    • 他想着是另一件东西,却偷了那件东西……他犯了弃罪。
    • 他想着是另一件东西,也偷了另一件东西……他犯了弃罪。
  2. 那时,一位比丘白天看到一件物品,做了标记,心想:“我晚上来偷。”结果他想着是别人的东西,却拿走了自己的东西。他心生悔意……世尊说:“比丘,不犯弃罪,但犯轻违罪。”
  1. 那时,一位比丘在帮别人搬运东西时,对头顶的担子,以偷盗之心触摸……移动……放到肩上……对肩上的担子,以偷盗之心触摸……移动……放到腰间……对腰间的担子,以偷盗之心触摸……移动……用手拿走……将手中的东西以偷盗之心放到地上……以偷盗之心从地上拿起来。他心生悔意……世尊说:“比丘,你犯了弃罪。”[135]
  2. 那时,一位比丘把袈裟摊在露天,然后进入了精舍。另一位比丘想:“别让这件袈裟丢了”,便把它收了起来。前一位比丘出来后问道:“贤友,谁拿了我的袈裟?”另一位比丘说:“我拿的。”前一位比丘便指责他:“你拿了我的袈裟,你不是沙门了!”他心生悔意,便将此事禀告世尊。世尊问:“比丘,你是出于什么心?”“世尊,我只是陈述事实(niruttipatha)。”世尊说:“比丘,仅仅是陈述事实,无罪。”
  1. 同样地,一位比丘为防丢失而收起另一位比丘放在凳子上或凳子下的衣物和钵,被指责后,佛陀同样以“言辞之道无罪”判定。
  2. 一位比丘尼为防丢失而收起另一位比丘尼晾在篱笆上的袈裟,被指责后,佛陀也同样以“言辞之道无罪”判定。
  1. 旋风吹物案:一位比丘看到被旋风吹起的衣服,想“捡起来还给主人”,便拿了起来,但被主人指责。佛陀判定:“比丘,你是什么心?”“世尊,我没有偷盗心。”“没有偷盗心,无罪。”但如果他是想“趁主人没发现前”据为己有,则犯弃罪。[136]
  2. 墓地拾衣案:一位比丘去墓地,从一具未腐烂的尸体上取粪扫衣,但尸体上有鬼神附着。鬼神说:“尊者,别拿我的衣服。”比丘不理会,鬼神便起身追赶。比丘跑进寺院关上门,鬼神倒在门外。他心生悔意……世尊说:“比丘,不犯弃罪。但是,比丘们,不应从尚未腐烂的尸体上取粪扫衣。若取,犯轻违罪。”[137]
  3. 抽签作弊案:在僧团分配衣物时,一位比丘以偷盗之心移动了抽签用的签,从而获得了衣物。他犯了弃罪。[138]
  4. 误穿衣物案:尊者阿难在蒸汽浴室,误将另一位比丘的内衣当作自己的穿上了。对方指出后,阿难解释是误认。世尊判定:“比丘们,误认为是自己的,无罪。”[139]
  5. 动物残食案:比丘们在灵鹫山下山时,捡到狮子、老虎、豹子等野兽吃剩下的肉,煮来吃了。他们心生悔意……世尊判定:“比丘们,取畜生之物,无罪。”[140]
  6. 虚报冒领案:僧团分配饭食、食物、饼、甘蔗、水果时,有比丘谎称“这是给另一位比丘的”,而为自己多拿一份。世尊判定:“比丘,不犯弃罪,但因故意说谎,犯单堕(波逸提)。”[141]
  7. 饥荒偷盗案:在饥荒时期,有比丘进入饭店、肉铺、饼店,以偷盗之心拿走满钵的饭、肉、饼等。他犯了弃罪。[142]
  8. 钱袋与卧具案:一位比丘看到凳子上有个钱袋,心想“直接拿钱袋会犯弃罪”,于是连同凳子一起搬走再取钱。他犯了弃罪。同样,以偷盗之心拿走僧团的床垫也犯弃罪。[144]
  9. 衣架与不出寺院案:一位比丘从衣杆上偷了衣服,犯弃罪。另一位比丘在寺院里偷了衣服,心想“只要我不走出寺院,就不算犯戒”,便一直待在里面。世尊得知后说:“比丘们,那个愚人,不管出不出去,都已犯弃罪。”[145]
  10. 信任取用案:两位比丘是朋友。一人外出托钵,另一人在僧团分配食物时,取了朋友的那一份,并因信任朋友不会介意而自己吃了。朋友回来后指责他。佛陀问明情况后判定:“比丘,基于信任而取,无罪。”[146]
  11. 误食他人份案:在集体制作袈裟时,食物被分发到各人面前。一位比丘误将别人的那份当作自己的吃了,被指责。佛陀问明情况后判定:“比丘,误认为是自己的,无罪。”[147]
  12. 拾贼遗物案:盗贼偷了芒果、阎浮果等,被主人追赶,丢下赃物逃跑。比丘们以为是无主废弃物,便捡来吃了,被主人指责。佛陀问明情况后判定:“比丘们,误认为是废弃物,无罪。”但如果明知有主,想“趁主人没发现前”据为己有,则犯弃罪。同样,以偷盗之心拿走僧团的各种水果,也犯弃罪。[148]
  13. 偷花案:一位比丘去花园,以偷盗之心拿走了价值五摩沙迦的、已摘下的花,或自己摘了价值五摩沙迦的花。他犯了弃罪。[149]
  14. 传话得利案:比丘对另一位比丘说:“我替你向你的护持者问候”,结果从中为自己谋得衣物或食品。佛陀判定此举不犯弃罪,但告诫比丘们不应这样说,若说则犯轻违罪。[150]
  15. 助人逃税案:有个人与比丘同行,快到关卡时,将贵重宝石偷偷放入比丘不知情的袋子中,过关后再取回。佛陀判定:“比丘,不知情,无罪。”另一案例中,比丘受人欺骗,帮助携带了藏有宝石的包裹过关。佛陀同样判定不知情无罪。但如果比丘明知是为逃税而帮助携带,则犯弃罪。[151
    -152]
  16. 释放动物案:比丘出于慈悲心,放走了被陷阱困住的猪、鹿、鱼。佛陀判定:“出于慈悲心,无罪。”但如果是想“趁主人没发现前”据为己有(或放走),则犯弃罪。[153]
  17. 河中拾物案:人们结的木筏在河中散开,木材漂走。比丘们以为是无主物而捞起,被主人指责。佛陀判定,误认为废弃物无罪;若明知有主而想占有,则犯弃罪。类似地,捡起被风吹走的衣物、从河里捞起被水冲走的衣物,皆依其心念判定罪与非罪。[154]
  18. 集体偷盗案:比丘见一罐酥油,每次偷吃一点。佛陀判定不犯弃罪,但犯轻违罪。多人约定一起去偷盗,一人动手,所有人都犯弃罪。多人偷盗后分赃,即使每人分得的不足五摩沙迦,所有人也同样犯弃罪。[155]
  19. 僧物使用案:外来比丘食用了寺院的果实,被常住比丘指责。佛陀判定,为食用而取,无罪。果园看守人给比丘水果,比丘可以接受。比丘暂时借用僧团的木材来支撑自己的小屋,佛陀判定,暂时借用无罪。但若以偷盗之心拿走僧团的水、土、草堆、床、椅、门窗等,则犯弃罪。[156]
  20. 专属物品案:比丘们将一位居士供养给某寺院的卧具,拿到别处使用,被居士指责。佛陀规定:“不应将专属于一处的物品拿到别处使用,若使用,犯轻违罪。”但允许为布萨堂或集会堂暂时借用卧具。[157]
  21. 阿周迦长老案:在毗舍离,长老阿周迦受一位临终居士所托,将宝藏的位置告诉了居士更有信心的侄子,而非其儿子。儿子因此向尊者阿难告状,称长老阿周迦不是沙门。后经尊者优波离裁决,长老阿周迦是奉物主之命行事,故无罪。[158]
  22. 毕陵伽婆蹉长老神通案:在波罗奈,长老毕陵伽婆蹉的护法居士家有两个孩子被盗贼掳走。长老用神通将孩子带回,安放在阁楼上。人们赞叹长老的神通力,但有比丘提出异议。佛陀判定:“比丘们,有神通者在其神通范围内行事,无罪。”[159]
  23. 复杂连环案:两位比丘朋友,一人从村庄去拘舍弥。途中渡河,一屠夫失手掉落的猪油块缠在他脚上。他想“捡起来还给主人”,却被屠夫指责偷盗。上岸后,一牧牛女引诱他行淫。他心想“反正我已经被当成贼,不是沙门了”,便与她行淫。到了拘舍弥后,他向比丘们讲述了此事。佛陀判定:“比丘们,在不与取方面不犯弃罪,但在行淫方面犯了弃罪。”[160]
  24. 价值不足案:在沙伽罗城,长老陀利迦的弟子因内心不乐,偷了商人的头巾,然后向师父坦白,说自己已不是沙门,想要还俗。长老陀利迦让他拿来头巾估价,结果价值不足五摩沙迦。长老告诉他:“贤友,你不犯弃罪。”并为他说法,使他重获法乐。[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