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舍堕二十一:蓄多余钵学处 (Patt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 舍堕二十一:蓄多余钵学处 (Pattasikkhāpada)”1.1 缘起:六群比丘积蓄多钵
Section titled “1.1 缘起:六群比丘积蓄多钵”我是这样听闻的: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六群比丘积蓄了许多钵。人们前来拜访精舍时,看到这种情况便讥讽、批评、散播说:“为什么这些释迦子沙门要积蓄这么多钵呢?他们是想做钵的生意,还是要开个陶器店呢?”[598]
比丘们听到了人们的这些议论。其中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们也批评说:“六群比丘怎么能持有额外的钵呢?”于是,这些比丘在多方面指责了六群比丘后,将此事禀告了世尊。
世尊问:“比丘们,你们真的持有多余的钵吗?”
他们回答:“是的,世尊。”
佛陀世尊呵责道:“愚人!你们怎么能持有多余的钵呢?这无益于未生信者生信……(此处省略呵责的常式文)……比丘们,你们应当这样诵持此学处:”
1.2 初次制戒
Section titled “1.2 初次制戒”“任何比丘,持有多余的钵,犯舍堕。”[599]
就这样,世尊为比丘们制定了这条学处。
1.3 修订学处:十日之限
Section titled “1.3 修订学处:十日之限”那时,尊者阿难得到了一个多余的钵,他想将这个钵送给住在沙祇城的尊者舍利弗。尊者阿难心想:“世尊已经制定了学处,不能持有多余的钵。但我现在得到了这个多余的钵,想送给尊者舍利弗,可他又在沙祇。我该怎么办呢?”于是,他将此事禀告了世尊。[600]
世尊问道:“阿难,舍利弗大概多久会回来?”
阿难回答:“世尊,大约九天或十天后。”
于是,世尊以此因缘对众比丘说法后,宣布道:“诸比丘,我允许你们持有多余的钵,最长不超过十天。并且,你们应当这样诵持此学处:”
“多余的钵,最多可持有十天。超过此期限者,犯舍堕。”[601]
1.4 词语解释与钵的规格
Section titled “1.4 词语解释与钵的规格”“最多十天”是指持有期限最长为十天。[602]
“多余的钵”(Atirekapatta)指的是未经“受持”(adhiṭṭhāna,即个人决意使用的物品)或“说净”(vikappana,即与他人共有的声明)处理的钵。
“钵”(Patta)有两种材质:铁钵和瓦钵。尺寸上分三种:大、中、小。
- 大钵:能容纳半“阿罗伽”(aḍḍhāḷhaka)的饭,四分之一的主食,以及适量的配菜。
- 中钵:能容纳一“那利”(nāḷika)的饭,四分之一的主食,以及适量的配菜。
- 小钵:能容纳一“拔陀”(pattha)的饭,四分之一的主食,以及适量的配菜。 比上述大的或小的,都不能算作合规的钵。
1.5 舍弃与还钵的程序
Section titled “1.5 舍弃与还钵的程序”“超过此期限者,犯舍堕”,指的是到了第十一天的黎明时分,此钵即成为“舍堕物”,必须舍弃。应当舍给僧团、或一组比丘、或单个比丘。
“诸比丘,应当这样舍弃:”犯戒比丘需到僧团中,偏袒右肩,礼敬长老比丘们的足,然后蹲下合掌,这样说:“尊者们,我这个钵已持有超过十日,是舍堕物,我今将它舍给僧团。”[602]
舍弃之后,应忏悔自己的罪行。由一位干练、有能力的比丘接受他的忏悔,并应将舍弃的钵归还给他。归还时应在僧团中作白:“大德僧伽,请听!此钵是某甲比丘的舍堕物,已舍给僧团。若僧团时机适合,僧团可将此钵归还给某甲比丘。”[603]
若舍给一组比丘,程序如下:犯戒比丘需到众比丘前,偏袒右肩,礼敬长老比丘们的足,然后蹲下合掌,这样说:“尊者们,我这个钵已持有超过十日,是舍堕物,我今将它舍给各位尊者。”舍弃之后,应忏悔自己的罪行。由一位干练、有能力的比丘接受他的忏悔,并应将舍弃的钵归还给他。[604]
归还时应向该组比丘作白:“诸位尊者,请听!此钵是某甲比丘的舍堕物,已舍给各位尊者。若各位尊者时机适合,可将此钵归还给某甲比丘。”[605]
若舍给单个比丘,程序如下:犯戒比丘需到另一位比丘前,偏袒右肩,蹲下合掌,这样说:“贤友,我这个钵已持有超过十日,是舍堕物,我今将它舍给尊者。”舍弃之后,应忏悔自己的罪行。接受的比丘应接受其忏悔,并将舍弃的钵归还给他,说:“我将此钵还给你。”[606]
1.6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1.6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持有超过十天,自己也知道超过了,犯舍堕。[607]
- 持有超过十天,自己心存怀疑,犯舍堕。
- 持有超过十天,自己却认为没超过,犯舍堕。
- 对于未受持的钵,误认为已受持,犯舍堕。
- 对于未说净的钵,误认为已说净,犯舍堕。
- 对于未舍弃的钵,误认为已舍弃,犯舍堕。
- 对于未丢失的钵,误认为已丢失,犯舍堕。
- 对于未损坏的钵,误认为已损坏,犯舍堕。
- 对于未破裂的钵,误认为已破裂,犯舍堕。
- 对于未被抢的钵,误认为已被抢,犯舍堕。
- 使用应舍弃而未舍弃的钵,犯轻违罪。
- 未超过十天,却认为超过了,犯轻违罪。
- 未超过十天,心存怀疑,犯轻违罪。
- 未超过十天,也知道未超过,不犯。
不犯的情况:在十天内对其进行受持、说净、舍弃;或钵丢失、损坏、破裂、被抢走、基于信赖关系而取用;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不犯。[608]
那时,六群比丘不归还已被舍弃的钵。比丘们将此事禀告世尊。世尊说:“诸比丘,不可不归还已舍弃的钵。不归还者,犯轻违罪。”
2 舍堕二十二:乞新钵学处 (Ūnapañcabandhan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2 舍堕二十二:乞新钵学处 (Ūnapañcabandhanasikkhāpada)”2.1 缘起:无节制地乞钵
Section titled “2.1 缘起:无节制地乞钵”那时,佛陀世尊住在释迦国的迦毗罗卫城尼拘律园。当时,有一位陶师曾向比丘们承诺:“哪位尊者需要钵,我可以供养。”于是,比丘们不知节制地索要了许多钵。那些持有小钵的想要大钵,持有大钵的想要小钵。结果,那位陶师为了给比丘们制作大量的钵,无法制作其他可供销售的陶器,自己生计困难,妻儿也备受劳累。人们见了便讥讽、批评、散播说:“为什么这些释迦子沙门不知节制地索要这么多钵!这位陶师为他们制作大量的钵,都无法制作其他商品,自己无法维生,妻儿也因此受累。”[609]
比丘们听到了这些议论。其中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说:“比丘们怎么能不知节制地索要这么多钵呢?”他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
世尊问:“比丘们,你们真的不知节制地索要了许多钵吗?”
他们回答:“是的,世尊。”
佛陀世尊呵责道:“愚人!你们怎么能不知节制地索要这么多钵呢?这无益于未生信者生信……(中略)……”在呵责并说法后,世尊对比丘们说:“诸比丘,不得乞求钵。乞求者,犯轻违罪。”
2.2 初步规定与新问题
Section titled “2.2 初步规定与新问题”那时,有位比丘的钵破了。他心想:“世尊禁止乞求钵。”因此感到为难,不敢去要新钵,只能用手托着食物乞食。人们见了便讥讽、批评、散播说:“为什么这些释迦子沙门像外道一样用手乞食呢?”比丘们听闻后,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于是,世尊以此因缘说法后,对比丘们说:[610]
“诸比丘,我允许钵丢失或破损的比丘去乞求新钵。”
2.3 最终制戒:五缀之限
Section titled “2.3 最终制戒:五缀之限”那时,六群比丘听闻“世尊允许钵丢失或破损者乞求新钵”,便仅仅因为钵有轻微的破损、小缺口或刮痕,就去索要许多新钵。结果,那位陶师又像之前一样,为他们制作大量的钵而耽误了生计,自己和家人都陷入困境。人们也同样地议论纷纷。[611]
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六群比丘,并将此事禀告世尊。
世尊问:“比丘们,你们真的因为钵有轻微破损就去索要许多新钵吗?”
他们回答:“是的,世尊。”
佛陀世尊呵责道:“愚人!你们怎么能因为钵有轻微破损就去索要许多新钵呢?这无益于未生信者生信……(中略)……比丘们,你们应当这样诵持此学处:”
“任何比丘,其钵的补缀(或裂痕)未满五处,却另外索求新钵者,犯舍堕。该比丘必须将所求得的新钵在比丘僧团中舍弃。僧团中品质最差的那个钵应被交予该比丘,并告知:‘比丘,这是你的钵,应当使用至它破裂为止。’这是此时正确的做法。”[612]
2.4 舍弃程序与分钵人
Section titled “2.4 舍弃程序与分钵人”“任何比丘”:指……(此处为律藏常释,故省略)。[613]
“未满五缀”(Ūnapañcabandhana):指钵上没有补丁,或只有一、二、三、四处补丁。有资格打补丁的裂痕(Bandhanokāso)指长度达到两指宽的裂痕。没有达到两指宽的裂痕(Abandhanokāso)则不算。
“索求”(Cetāpeyya):指去乞求。在乞求的过程中,犯轻违罪。当获得新钵时,此钵即成为舍堕物,犯舍堕。
该钵必须在僧团中舍弃。所有比丘都应带着自己受持的钵前来集会。持有较差钵的比丘不应期望通过这次机会换得好钵,若有此想法,犯轻违罪。
“诸比丘,应当这样舍弃:”该比丘应到僧团中,偏袒右肩,礼敬长老比丘们的足,然后蹲下合掌,这样说:“尊者们,我这个钵是在旧钵补缀未满五处时求得的,是舍堕物。我今将它舍给僧团。”舍弃后,应忏悔罪行。由一位干练、有能力的比丘接受其忏悔。
接着,应推选一位负责分派钵的比丘(pattaggāhāpaka),他应具备五个条件:不随贪欲、不随瞋恚、不随愚痴、不随恐惧,并且能分辨已取和未取。
“诸比丘,应当这样推选:”首先,应征求某位比丘的同意。征得同意后,由一位干练的比丘向僧团动议宣告:“大德僧伽,请听!若僧团时机适合,僧团可推选某甲比丘为分钵人。这是白(ñatti)。”[614]
(接着进行一次作白三次羯磨的程序,此处从略)
“……僧团已推选某甲比丘为分钵人。僧团同意,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被选出的分钵人应负责收钵。他应先对最上座的比丘说:“尊者,请上座交出您的钵。”如果上座交出他的钵,那么上座原来的钵应交给第二上座。不能因为同情而不收,不交出者犯轻违罪。对于没有钵的比丘,则不需收取。依此方式,直至收到最下座比丘的钵为止。然后,将这群比丘中品质最差的那个钵交给犯戒的比丘,并告知:“比丘,这是你的钵,应当使用至它破裂为止。”[615]
得到此钵的比丘,不得将其放置在不当之处,不得随意使用,也不得故意想让它丢失、损坏或破裂而弃置。若有上述行为,犯轻违罪。
“这是此时正确的做法”(Ayaṃ tattha sāmīcī):指这是在这种情况下合乎法理的做法。
2.5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2.5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此处列举了以不同补缀数量的旧钵换取不同补缀数量的新钵的各种组合,所有情况皆犯舍堕,原文繁复,此处从略。)[616]
不犯的情况:钵丢失者、钵已破损者、向有承诺供养的亲属或施主索求、为他人索求、用自己的钱财购买;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不犯。[617]
3 舍堕二十三:储存药品学处 (Bhesajj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3 舍堕二十三:储存药品学处 (Bhesajjasikkhāpada)”3.1 缘起:毕陵伽婆蹉尊者的神通与供养
Section titled “3.1 缘起:毕陵伽婆蹉尊者的神通与供养”那时,佛陀世尊住在王舍城。当时,尊者毕陵伽婆蹉想在一个山崖边建造住处,正在清理地方。摩揭陀国国王频毗娑罗前来拜见,问道:“尊者,您在做什么呢?”尊者答:“大王,我想建个住处,正在清理山崖。”国王问:“尊者需要净人(ārāmika,园林看护者或侍者)吗?”尊者答:“大王,世尊不允许有净人。”国王说:“那么请尊者请示世尊后告诉我。”尊者答应了。[618]
尊者毕陵伽婆蹉派人去请示世尊。世尊以此因缘说法后,宣布:“诸比丘,我允许你们接受净人。”国王得知后,便对尊者说:“我供养您一位净人。”[619]
然而,国王后来忘记了此事。过了很久才想起来,问一位大臣:“我答应供养尊者的净人,送去了吗?”大臣答:“尚未供养。”国王问:“过了多久了?”大臣计算后说:“大王,已经五百天了。”国王说:“那么,就供养五百位净人给尊者。”于是,大臣将五百位净人供养给了尊者毕陵伽婆蹉,他们形成了一个村落,被称为“净人村”或“毕陵伽村”。
尊者毕陵伽婆蹉常去该村乞食。一次,村里正在举行庆典,一个小女孩看到别的孩子都戴着花环首饰,便哭着也要。她的母亲说:“我们穷人哪有这些东西。”尊者听后,拿起一个草环对妇人说:“把这个草环戴在女孩头上。”妇人照做后,草环立刻变成了一顶精美绝伦的金花环,连王宫里都没有这样的珍品。人们将此事报告给国王,国王以为是偷来的,便将这家人抓了起来。[620]
第二天,尊者去乞食时发现这家人不见了,一问才知被国王抓了。于是尊者来到王宫,国王问起抓人的原因,尊者便施展神通,让整个王宫都变成了金色,然后问国王:“大王,您这么多的黄金是从哪里来的?”国王立刻明白这是尊者的神通所致,便释放了那家人。
人们得知尊者毕陵伽婆蹉在国王面前示现了如此殊胜的神通,都心生欢喜和敬信,纷纷向尊者供养五种药品:熟酥(ghee)、生酥(butter)、油、蜜、石蜜(molasses)。尊者本来就容易得到这些供养,他将得到的药品都分给他的弟子们。弟子们数量众多,得到了大量的药品后,便将其装满各种瓶瓶罐罐和袋子,挂在窗边,导致药品融化滴漏,引来老鼠,弄得精舍一片狼藉。人们前来参访时看到,便讥讽说:“这些释迦子沙门也像国王频毗娑罗一样建有仓库啊!”[621]
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此事,并报告给世尊。世尊呵责后,制定了如下学处:
3.2 制戒:七日之限
Section titled “3.2 制戒:七日之限”“凡是那些应为病比丘所受用的药品,即:熟酥、生酥、油、蜜、石蜜,接受后,作为存药,最多可食用七天。超过此期限者,犯舍堕。”[622]
3.3 词语解释与舍弃程序
Section titled “3.3 词语解释与舍弃程序”“熟酥”:指牛奶、羊奶、水牛奶等肉可食用的动物之熟酥。“生酥”亦同。“油”:指芝麻油、芥子油、蜜树油、蓖麻油、兽脂油。“蜜”:指蜂蜜。“石蜜”:指从甘蔗中制成的。[623]
“最多可食用七天”,是指食用期限最长为七天。
“超过此期限者,犯舍堕”,指的是到了第八天的黎明时分,此药品即成为舍堕物,必须舍弃。应舍给僧团、或一组比丘、或单个比丘。(舍弃程序与第一学处类似,此处从略)
3.4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3.4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药品存放超过七天,自己也知道超过了,犯舍堕。[624]
- 药品存放超过七天,自己心存怀疑,犯舍堕。
- 药品存放超过七天,自己却认为没超过,犯舍堕。(其他关于受持、舍弃、丢失、烧毁等心理状态的犯戒情况与第一学处类似,此处从略)
- 已舍弃的药品被归还后,不得再食用或涂抹身体,但可用于点灯或涂抹脚(如用于防裂)。若由其他比丘获得,他可以涂抹身体但不得食用。
- 未超过七天,却认为超过了,犯轻违罪。
- 未超过七天,心存怀疑,犯轻违罪。
- 未超过七天,也知道未超过,不犯。
不犯的情况:在七天内受持、舍弃;或药品丢失、损坏、烧毁、被抢走、基于信赖关系而取用;或接受未受戒者舍弃、剩余或放弃的物品;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不犯。[625]
4 舍堕二十四:求雨季衣学处 (Vassikasāṭik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4 舍堕二十四:求雨季衣学处 (Vassikasāṭikasikkhāpada)”4.1 缘起:过早索求雨季衣
Section titled “4.1 缘起:过早索求雨季衣”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当时,世尊允许比丘们接受雨季衣(专用于雨季洗浴的衣物)。六群比丘一听“世尊允许接受雨季衣”,就立刻提前去寻找雨季衣的布料,提前做好并穿上。到了雨季,原来的雨季衣已经旧了,他们就在雨中裸身淋浴。少欲知足的比丘们见状便批评说:“六群比丘怎么能提前那么早去求雨季衣,提前做好穿上,以至于雨季衣旧了就裸身淋雨呢?”他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626]
世尊在呵责了六群比丘后,制定了如下学处:
4.2 制戒:时间限制
Section titled “4.2 制戒:时间限制”“比丘应在热季只剩最后一个月时,开始寻求雨季衣;在热季只剩最后半个月时,做好并穿着它。若在热季剩余超过一个月时寻求雨季衣,或在热季剩余超过半个月时做好并穿着它,犯舍堕。”[627]
“比丘应在热季只剩最后一个月时,开始寻求雨季衣”:可以到曾经布施过雨季衣的人那里,这样说:“现在是做雨季衣的时候了,很多人都在布施雨季衣。”但不可以说:“请给我雨季衣”、“请为我带来雨季衣”或“请为我购买雨季衣”等。[628]
“在热季只剩最后半个月时,做好并穿着它”:指应在热季最后十五天内缝制并使用。
若在热季剩余超过一个月时寻求,或在热季剩余超过半个月时缝制并穿着,该衣即成为舍堕物。(舍弃程序与前述类似,此处从略)
4.3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4.3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在热季剩余超过一个月时,自己也知道时间未到而去寻求雨季衣,犯舍堕。[629]
- 在热季剩余超过一个月时,心存怀疑而去寻求,犯舍堕。
- 在热季剩余超过一个月时,误以为时间已到而去寻求,犯舍堕。
- (关于穿着时间的规定,犯戒情况与寻求时间类似,此处从略)
- 已有雨季衣却裸身淋雨,犯轻违罪。
- 在规定时间之内寻求或穿着,但误以为时间未到,犯轻违罪。
- 在规定时间之内,自己也知道时间正确,不犯。
不犯的情况:在热季最后一个月内寻求,最后半个月内制作穿着;或在更晚的时间寻求和制作;已求得雨季衣后,雨季被推迟;已穿上雨季衣后,雨季被推迟;雨季过后将衣物洗净收好,待合适时再穿;衣物被抢或丢失;有其他意外事故;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不犯。[630]
5 舍堕二十五:夺回衣物学处 (Cīvaraacchindan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5 舍堕二十五:夺回衣物学处 (Cīvaraacchindanasikkhāpada)”5.1 缘起:优波难陀夺回所赠衣物
Section titled “5.1 缘起:优波难陀夺回所赠衣物”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尊者优波难陀释子对他兄长的弟子说:“贤友,来,我们一起去游方吧。”那位比丘回答:“尊者,我的衣服很破旧,不去了。”优波难陀说:“来吧,我给你一件衣服。”并给了他一件。后来,那位比丘听说世尊将要出游,便心想:“我不想和尊者优波难陀一起去了,我要跟随世尊去游方。”[631]
优波难陀再次对他说:“贤友,现在我们出发去游方吧。”那位比丘说:“尊者,我不跟您去了,我要跟随世尊。”优波难陀听后,心生愤怒和不快,说:“我给你衣服,是希望你跟我一起去游方的!”然后便强行夺回了那件衣服。
那位比丘将此事告诉了其他比丘。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说:“尊者优波难陀怎么能将自己送给比丘的衣服,又因为生气而夺回去呢?”他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在呵责了优波难陀后,制定了如下学处:
5.2 制戒:禁止夺回
Section titled “5.2 制戒:禁止夺回”“任何比丘,亲自将衣物赠予另一位比丘后,因愤怒或不快,自己夺回或指使他人夺回者,犯舍堕。”[632]
“亲自”(Sāmaṃ):指自己赠予。[P:633] “衣物”(Cīvara):指六种衣物中的任何一种,即使是符合“说净”规定的最小尺寸也算。 “愤怒或不快”(Kupito anattamano):指不悦、内心受到冲击、产生怨恨。 “夺回”(Acchindeyya):自己夺回,犯舍堕。 “指使他人夺回”(Acchindāpeyya):指使他人去夺,在指使时犯轻违罪。如果他人根据一次命令夺取了多次,则犯舍堕。
(舍弃程序与前述类似,此处从略)
5.3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5.3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对方是受具戒比丘,自己也知情,赠予衣物后因愤怒而夺回或教人夺回,犯舍堕。[634]
- 对方是受具戒比丘,自己心存怀疑,……犯舍堕。
- 对方是受具戒比丘,自己误以为他未受具戒,……犯舍堕。
- 赠予其他资具(非衣物)后夺回,犯轻违罪。
- 向未受具戒者赠予衣物或其他资具后夺回,犯轻违罪。
不犯的情况:是对方主动归还;或基于亲密的信赖关系而取回;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不犯。[635]
6 舍堕二十六:乞线织衣学处 (Suttaviññatti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6 舍堕二十六:乞线织衣学处 (Suttaviññattisikkhāpada)”6.1 缘起:六群比丘乞线织衣
Section titled “6.1 缘起:六群比丘乞线织衣”那时,佛陀世尊住在王舍城的迦兰陀竹林园。当时正值比丘们制作僧衣的时期,六群比丘乞求了大量的线。做完衣服后,还剩下很多线。他们便想:“贤友们,我们再多要些线,让织师为我们织布吧。”于是他们又去乞求线,让织师织布。布织好后,线又剩下了。他们又重复了一次,第三次也是如此。人们见了便讥讽、批评、散播说:“为什么这些释迦子沙门要自己去乞求线,然后让织师为他们织布呢?”[636]
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此事,并报告给世尊。世尊在呵责了六群比丘后,制定了如下学处:
6.2 制戒:禁止自乞丝线令织
Section titled “6.2 制戒:禁止自乞丝线令织”“任何比丘,自己乞求丝、线,然后让织师织成衣物者,犯舍堕。”[637]
- “自己”(Sāmaṃ):指亲自去乞求。[638]
- “丝、线”(Suttaṃ):指六种线材——亚麻、棉、丝、毛、大麻、苎麻。
- “让织师”(Tantavāyehi):指让织工织布。在促使他织的过程中,犯轻违罪。当获得织成的布时,犯舍堕。
(舍弃程序与前述类似,此处从略)
6.3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6.3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对于已织成的布,知道是自己乞线织成的,犯舍堕。[639]
- (其他心理状态的犯戒情况与前述类似,此处从略)
不犯的情况:乞求的线是为了缝补衣物、做腰带、肩带、钵袋、滤水器;向亲属或有承诺的施主乞求;为他人乞求;用自己的钱财购买;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不犯。[640]
7 舍堕二十七:指示织师织衣学处 (Mahāpesakār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7 舍堕二十七:指示织师织衣学处 (Mahāpesakārasikkhāpada)”7.1 缘起:优波难陀指示织师
Section titled “7.1 缘起:优波难陀指示织师”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有一位居士将要远行,临行前对妻子说:“你拿线去给某某织师,让他织成布,做好衣物放起来。我回来后,要用它供养尊者优波难陀。”当时,一位正在乞食的比丘听到了这番话,便去告诉了尊者优波难陀。优波难陀心想:“那人是我的施主。”而那位织师也恰好是优波难陀的施主。[641]
于是,优波难陀去到织师那里说:“贤友,这件衣物是为我织的。你要把它织得长一些、宽一些、厚实一些、织工精良、纹理紧密、平整光滑。”织师回答:“尊者,他们给我的线只够织成那样的布,不可能做得又长又宽又厚,但可以织得精良、紧密、光滑。”优波难陀说:“你尽管把它做得长、宽、厚,线不够的话不用担心。”
织师便去对那位居士的妻子说:“夫人,我还需要线。”妇人说:“我不是告诉你用那些线织吗?”织师解释道:“是的,但尊者优波难陀来吩咐我,要织得长、宽、厚,并说线的问题不用担心。”于是,妇人又给了他与之前等量的线。
后来,优波难陀听说那位居士回来了,便去他家拜访。居士问妻子:“衣服织好了吗?”妻子答:“好了。”并把事情经过告诉了丈夫。居士将衣服供养给优波难陀后,便讥讽、批评说:“这些释迦子沙门真是贪心不知足,供养他们真不容易!为什么在我还没邀请他之前,优波难陀尊者就自己跑到织师那里对衣物提出各种要求呢?”
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此事,并报告给世尊。世尊问优波难陀:“那居士是你的亲戚吗?”优波难陀答:“不是亲戚。”世尊呵责道:“愚人!对于非亲非故的人,你不知道什么合适、什么不合适。你怎么能在未受邀请的情况下,就跑到非亲属的施主指定的织师那里,对衣物提出要求呢!这无益于未生信者生信……(中略)……”
7.2 制戒:禁止对非亲里施主作指示
Section titled “7.2 制戒:禁止对非亲里施主作指示”“若有非亲属的居士或居士妇为某位比丘指定织师织衣,该比丘在未受邀请前,去到织师处,对衣物提出要求说:‘贤友,这件衣物是为我织的,请做得长些、宽些、厚实些、织工精良、纹理紧密、平整光滑。或许我们也会给你一些小礼物作为回报。’该比丘这样说了之后,若真的给了对方任何回报,哪怕只是一份乞来的食物,也犯舍堕。”[642]
7.3 词语解释与舍弃程序
Section titled “7.3 词语解释与舍弃程序”“非亲属”(Aññātako):指从父母双方上溯七代祖先内都没有关联的人。[643]
“提出要求……给了对方任何回报,哪怕只是一份乞来的食物”:“回报”可以指粥饭、食物、粉药丸、杨枝、线,甚至为他说法也算。
如果织师根据他的要求将衣物做得更长、更宽或更厚,在促使的过程中,犯轻违罪。当获得衣物时,犯舍堕。(舍弃程序与前述类似,此处从略)
7.4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7.4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对方是非亲属,自己也知情,未受邀前去提出要求,犯舍堕。[644]
- (其他心理状态的犯戒情况与前述类似,此处从略)
- 对方是亲属,自己却误认为是非亲属,犯轻违罪。
- 对方是亲属,自己也知情,不犯。
不犯的情况:对方是亲属;已受到邀请;为他人办事;用自己的钱财;施主本来想织昂贵的,比丘建议织便宜些的;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不犯。[645]
8 舍堕二十八:蓄特施衣学处 (Accekacīvar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8 舍堕二十八:蓄特施衣学处 (Accekacīvarasikkhāpada)”8.1 缘起:大臣的紧急布施
Section titled “8.1 缘起:大臣的紧急布施”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有一位大臣将要出征,派人去邀请比丘们:“请尊者们来,我想作雨安居的布施。”但比丘们因为世尊曾规定雨安居的布施应在安居后接受,所以感到为难,没有前往。那位大臣便批评说:“为什么我派人去请,尊者们却不来?我要上战场了,生死难料啊!”[646]
比丘们听闻后,将此事禀告世尊。世尊以此因缘说法后,宣布:“诸比丘,我允许你们接受并存放‘特施衣’(Accekacīvara,紧急情况下布施的衣物)。”
8.2 问题与制戒:储存时限
Section titled “8.2 问题与制戒:储存时限”那时,比丘们听闻“世尊允许接受并存放特施衣”,便在接受后,将衣物存放超过了规定的“衣时”(Cīvarakālasamaya,制作和接受僧衣的特定时期)。那些衣物被捆扎起来,挂在挂衣竿上。尊者阿难在巡视房舍时看到了,便问:“贤友们,这些是谁的衣物?”比丘们回答:“是我们的特施衣。”阿难问:“存放多久了?”比丘们如实告知。阿难批评道:“比丘们怎么能接受了特施衣,却存放超过了衣时呢?”他将此事禀告了世尊。[647]
世尊在呵责了比丘们后,制定了如下学处:
“在迦提月(Kattika)的月圆日(即雨安居自恣日)到来前的十天内,若有比丘获得特施衣,他应认识到这是‘特施’而接受下来。接受后,最多可存放至‘衣时’结束。若存放时间超过此限,犯舍堕。”[648]
8.3 词语解释与舍弃程序
Section titled “8.3 词语解释与舍弃程序”“迦提月的月圆日到来前的十天内”:指离自恣日还有十天之时。[649]
“特施衣”:指要参军、远行、生病、怀孕的施主,或无信者生信、信不净者生净信时,派人来邀请比丘接受安居布施,这样的衣物称为特施衣。
“最多可存放至‘衣时’结束”:若僧团未展开迦絺那衣,则“衣时”为雨安居后最后一个月。若超过此期限的最后一天,则犯舍堕。若僧团展开了迦絺那衣,“衣时”延长为五个月,若超过迦絺那衣权限结束之日,则犯舍堕。(舍弃程序与前述类似,此处从略)
8.4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8.4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对于特施衣,自己也知情,存放超过了衣时,犯舍堕。[650]
- (其他心理状态的犯戒情况与前述类似,此处从略)
- 使用应舍弃而未舍弃的衣物,犯轻违罪。
- 对于非特施衣,误认为是特施衣(而过时存放),犯轻违罪。
不犯的情况:在衣时之内进行受持、说净、舍弃;或衣物丢失、损坏、烧毁、被抢走、基于信赖关系而取用;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不犯。[651]
9 舍堕二十九:离衣住宿学处 (Sāsaṅk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9 舍堕二十九:离衣住宿学处 (Sāsaṅkasikkhāpada)”9.1 缘起:林居比丘的衣物安全
Section titled “9.1 缘起:林居比丘的衣物安全”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当时,一些在雨安居结束后,依然住在森林阿兰若的比丘,遭到盗贼的抢劫,因为盗贼认为他们刚得到供养,财物丰厚。比丘们将此事禀告世尊。世尊以此因缘说法后,宣布:“我允许住在阿兰若的比丘,将三衣中的一件存放在村落的俗人家中。”[652]
然而,比丘们在将一件衣物存放在村中后,离开此衣连续住宿超过了六夜。结果存放的衣物有的丢失、有的损坏、有的被烧、有的被老鼠咬坏,导致比丘们衣衫褴褛。其他比丘问他们为何如此,他们说明了原委。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说:“比丘们怎么能将衣物存放在俗家后,离开它超过六夜呢?”他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在呵责后,制定了如下学处:
9.2 制戒:六夜之限
Section titled “9.2 制戒:六夜之限”“雨安居结束后至迦提月月圆日期间,若比丘住在被公认为有危险、有恐怖的阿兰若住处,如果他愿意,可将三衣中的一件存放在村落的俗人家中。若该比丘因故需要离开此衣,最多可以离开六夜。若超过此限(僧团特别许可除外),犯舍堕。”[653]
9.3 词语解释与舍弃程序
Section titled “9.3 词语解释与舍弃程序”“阿兰若住处”:指离村庄至少五百弓(约915米)远的地方。[P:654] “有危险”:指在寺院或其附近,能看到盗贼活动过的痕迹。 “有恐怖”:指在寺院或其附近,曾发生过凶杀、抢劫、殴打等事件。 “离开六夜”:指最多可以离开六夜。 “僧团特别许可除外”:指排除了僧团羯磨许可的情况。 “若超过此限”:指到了第七天的黎明时分,该衣即成为舍堕物。(舍弃程序与前述类似,此处从略)
9.4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9.4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在没有僧团许可的情况下,离开衣物超过六夜,自己也知情,犯舍堕。[655]
- (其他心理状态的犯戒情况与前述类似,此处从略)
- 使用应舍弃而未舍弃的衣物,犯轻违罪。
- 离开不足六夜,却误以为超过了,犯轻违罪。
不犯的情况:离开六夜或不足六夜;离开六夜后,返回村界内住下再离开;在六夜内取回衣物;或衣物舍弃、丢失、损坏、烧毁、被抢走、基于信赖关系而取用;得到僧团许可;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不犯。[656]
10 舍堕三十:回拨僧物学处 (Pariṇat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0 舍堕三十:回拨僧物学处 (Pariṇatasikkhāpada)”10.1 缘起:六群比丘强索僧团供养
Section titled “10.1 缘起:六群比丘强索僧团供养”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当时,舍卫城有一个信众团体为僧团准备了衣食供养,打算宴请僧众并供养衣物。六群比丘得知后,便前往该团体处说:“贤友们,请把这些衣物给我们吧。”信众们回答:“尊者,我们不能给,这是我们每年固定供养给整个僧团的。”六群比丘劝说道:“贤友们,僧团的施主很多,供养也很多。我们是依赖你们、看着你们才住在这里的。如果你们不给我们,还有谁会给我们呢?请把这些衣物给我们吧。”[657]
在六群比丘的强求之下,那个信众团体只好将准备好的衣物给了六群比丘,只用食物供养了僧团。那些知道有衣食供养、但不知道衣物已被六群比丘拿走的僧众在饭后问道:“贤友们,请将供养僧团的衣物拿出来吧。”信众们回答:“尊者,没有了。准备好的衣物都被六群比丘尊者们转为己有了。”
少欲知足的比丘们批评说:“六群比丘怎么能明知是准备供养僧团的物品,却将它转为己有呢?”他们将此事禀告了世尊。世尊在呵责了六群比丘后,制定了如下学处:
10.2 制戒:禁止将僧物转为己有
Section titled “10.2 制戒:禁止将僧物转为己有”“任何比丘,明知是已指定准备供养僧团的物品,却将其转为自己个人所有者,犯舍堕。”[658]
10.3 词语解释与舍弃程序
Section titled “10.3 词语解释与舍弃程序”“明知”(Jānaṃ):指自己知道,或别人告诉他,或他告诉别人。[P:659] “供养僧团的”(Saṅghikaṃ):指已决定、已舍弃给僧团的。 “物品”(Lābho):指衣物、饮食、住所、病缘医药资具等,乃至粉药丸、杨枝、线。 “已指定准备”(Pariṇataṃ):指施主已说出“我们要供养”、“我们要制作”等明确意向。 “转为自己个人所有”(Attano pariṇāmeti):在劝说、操作的过程中,犯轻违罪。当获得物品时,犯舍堕。(舍弃程序与前述类似,此处从略)
10.4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10.4 犯戒情况与无犯情况”- 对于已指定供养僧团的物品,自己也知情,将其转为己有,犯舍堕。[660]
- 对于已指定供养僧团的物品,心存怀疑,将其转为己有,犯轻违罪。
- 对于已指定供养僧团的物品,误以为不是,将其转为己有,不犯。
- 将已指定供养僧团的物品,转给其他僧团或佛塔,犯轻违罪。
- 将已指定供养佛塔的物品,转给其他佛塔、僧团或个人,犯轻违罪。
- 将已指定供养某个人的物品,转给其他人、僧团或佛塔,犯轻违罪。
- 对于未指定的物品,误以为已指定,犯轻违罪。
不犯的情况:当被问及“我们应供养何处?”时,回答说:“请供养到能让你们的布施物得到善用、能得到修缮维护、能长久存在的地方,或者任何能令你们心生欢喜的地方。”对于精神失常者、最初犯戒者不犯。[661]
11 本品偈颂
Section titled “11 本品偈颂”二钵、药、雨衣,以及第五施;
自织、特施衣,危处与僧物。
12 舍堕篇总结
Section titled “12 舍堕篇总结”尊者们,三十条舍堕法已诵读完毕。于此,我问各位尊者:“在此事上清净吗?”
第二次问:“在此事上清净吗?”
第三次问:“在此事上清净吗?”
诸位尊者于此事已清净,因此默然。[662]
我如此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