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敬世尊、阿罗汉、正等正觉者。(三遍)
1 准备工作
Section titled “1 准备工作”1.1 预备布萨物品 (Pubbakaraṇaṃ)
Section titled “1.1 预备布萨物品 (Pubbakaraṇaṃ)”- 扫帚
- 灯
- 水
- 座位
此等为布萨的预备工作。
1.2 五项前置作业 (Pubbakiccaṃ)
Section titled “1.2 五项前置作业 (Pubbakiccaṃ)”- 与欲:请假者委托代表表达其同意。
- 发露清净:向僧团报告自己已忏悔清净。
- 季节宣告:向僧团报告当前的季节。
- 计算比丘人数:清点出席的比丘数量。
- 教诫开示:若有比丘尼僧团请求,则予以教诫。
此等为布萨的前置作业。
1.3 四项时机成熟 (Pattakallaaṅgā)
Section titled “1.3 四项时机成熟 (Pattakallaaṅgā)”还有:
- 布萨日到来。
- 有足够数量的比丘出席僧团决议(羯磨)。
- 同区域内应该出席的比丘都已出席。
- 因故应被回避(如被处分)的人没有出席。
这样就是时机成熟。
预备布萨物品、五项前置作业完成之后,被处分的犯戒者已被排除,僧团和合,经比丘僧团的同意,我们请求诵出波罗提木叉。
2 诵出:二百二十七条比丘戒
Section titled “2 诵出:二百二十七条比丘戒”2.1 序诵 (Nidānuddeso)
Section titled “2.1 序诵 (Nidānuddeso)”大德僧伽,请听!今天是十五日的布萨日。
如果僧伽的时机已经成熟,僧伽应当举行布萨,诵出波罗提木叉。
僧伽最初应做的事情是什么?
尊者们,应当宣告自己的清净。
我将要诵出波罗提木叉,在此,我们所有人都应仔细聆听,善加思惟。
若有犯戒者,应当发露;若无犯戒,则应默然。
通过默然,我便知道尊者们是清净的。
如同对单独提问一一作答,在这样的僧团集会中,宣告会进行三次。
若有比丘在宣告至第三遍时,忆起自己有罪而不发露,他就犯了故意妄语。
尊者们!世尊说过,故意妄语是障碍解脱之法。
因此,忆起自己有罪的比丘,若想求得清净,就应当发露自己的过失。
发露之后,他便能得到安乐。
尊者们,序诵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2.2 四弃罪 (Pārājikuddeso)
Section titled “2.2 四弃罪 (Pārājikuddeso)”尊者们,现在诵出四条弃罪(波罗夷)。
- 不净行:任何比丘,在接受了比丘的学处和共住生活后,若未舍戒、未声明自己戒行羸弱,而行淫欲法,即使是与母畜,也犯弃罪,不可共住。
- 偷盗:任何比丘,在村庄或林野,以盗心取不与之物,其价值足以让国王在抓住盗贼后,或杀、或绑、或驱逐,并斥责说:“你是贼,是愚人,是痴人,是盗匪!”比丘若盗取价值如此的物品,也犯弃罪,不可共住。
- 杀人:任何比丘,若故意断绝人的生命,或为他人寻找持刀的凶手,或赞叹死亡的美好,或劝导他人死亡说:“喂,朋友!你过着这邪恶痛苦的生活有什么用?你死了比活着好!”——怀着这样的心思和意图,用种种方式赞叹死亡或劝人自杀,也犯弃罪,不可共住。
- 妄称证得上人法:任何比丘,在不具备真实证知的情况下,宣称自己证得了超越凡人的法,即圣者的智见,对人说:“我这样知,我这样见!”后来,无论是否被人诘问,当他希望自己恢复清净时,却这样说:“贤友,我其实不知而说知,不见而说见,说了空洞的妄语。”——除了属于“增上慢”(误以为自己证悟)的情况外,此人也犯弃罪,不可共住。
尊者们,四条弃罪(波罗夷)已经诵完。
若有比丘违犯其中任何一条,便不能再与众比丘共住。如同以前一样,之后他也同样是如此,他犯了弃罪,不可共住。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2.3 十三僧残 (Saṅghādisesuddeso)
Section titled “2.3 十三僧残 (Saṅghādisesuddeso)”尊者们,现在诵出十三条僧残。
- 故泄不净:除了在梦中,故意泄出精液的,犯僧残罪。
- 染心碰触:若有比丘,被贪欲所染,心已转变,与女人有身体接触,如牵手、抓头发,或触摸身体任何部位的,犯僧残罪。
- 染心粗话:若有比丘,被贪欲所染,心已转变,对女人说涉及淫欲的粗俗话语,如同年轻男子对年轻女子所说那样,犯僧残罪。
- 不净侍奉:若有比丘,被贪欲所染,心已转变,在女人面前赞叹以淫欲侍奉自己,说:“姐妹,所有侍奉中,这是最殊胜的,即用此法(指性行为)来侍奉像我这样有戒行、有善法、修梵行的人。”——说这种与淫欲相关的话,犯僧残罪。
- 作媒人:若有比丘,撮合男女,将女人的意思传达给男人,或将男人的意思传达给女人,为了让他们成为夫妻或情人,即使是短暂的关系,也犯僧残罪。
- 自造小屋:比丘为自己建造没有施主的小屋,若要托钵乞求材料,必须符合尺寸。尺寸为:长十二佛陀指距,内宽七佛陀指距。必须带领其他比丘前往指示地点,由他们指出一个不伤害生物且有经行处的地方。若在有生物、无经行处的地点建造,或不带领比丘前往指示,或超过规定尺寸,犯僧残罪。
- 自造精舍:比丘为自己建造有施主的大房舍,应带领其他比丘前往指示地点,由他们指出一个不伤害生物且有经行处的地方。若在有生物、无经行处的地点建造大精舍,或不带领比丘前往指示,犯僧残罪。
- 恶意诽谤:若有比丘,出于恶意、嗔恨、不满,用毫无根据的弃罪来指控另一位比丘,意图“希望他能从这梵行中退失”,后来,无论是否被诘问,此事被证明毫无根据,且该比丘承认是出于嗔恨,犯僧残罪。
- 借口诽谤:若有比丘,出于恶意、嗔恨、不满,拿另一件不相关事情的细微相似之处作为借口,用弃罪来指控另一位比丘,意图“希望他能从这梵行中退失”,后来,无论是否被诘问,此事被证明是借题发挥,所引之事仅为细微相似,且该比丘承认是出于嗔恨,犯僧残罪。
- 分裂僧团:若有比丘,致力于分裂和合的僧团,或坚持采纳会导致分裂的论点。其他比丘应如此劝告他:“尊者,请不要致力于分裂和合的僧团,不要坚持采纳会导致分裂的论点。请尊者与僧团和合,因为和合的僧团,互相随喜、没有诤论,在同一教导下安乐地共住。”若经劝告后,他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他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犯僧残罪。
- 同党破僧:若有其他比丘,一、二或三人,成为上述企图分裂僧团者的追随者和支持者,他们说:“尊者们,请不要对那位比丘说什么。他是如法语者,是如律语者。他说的话符合我们的意愿和喜好,他知道我们的想法才这样说,我们也同意他的看法。”其他比丘应如此劝告他们:“尊者们,请不要这样说。那位比丘并非如法语者,也非如律语者。愿尊者们也不要乐于分裂僧团。请尊者们与僧团和合,因为和合的僧团,互相随喜、没有诤论,在同一教导下安乐地共住。”若经劝告后,他们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他们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犯僧残罪。
- 难以劝告:若有比丘生性顽固,在诵出的学处范围内,当被其他比丘如法劝告时,他使自己变得不可劝谏,说:“尊者们,请不要对我说任何好话或坏话,我也不会对尊者们说任何好话或坏话。尊者们,请停止劝告我吧!”其他比丘应如此劝告他:“尊者,请不要使自己变得不可劝谏,请使自己变得可以劝谏。也请尊者如法地劝告其他比丘,其他比丘也会如法地劝告尊者。世尊的弟子众正是通过这样互相劝告、互相扶持而增长的。”若经劝告后,他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他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犯僧残罪。
- 贿赂居士:若有比丘,居住在某个村庄或市镇附近,行为败坏,腐化在家众。他的坏行为被人看见和听说,被他腐化的家庭也被人看见和听说。其他比丘应如此劝告他:“尊者,你行为败坏,腐化在家众。你的坏行为被人看见和听说,被你腐化的家庭也被人看见和听说。请尊者离开这个住处,你不适合再住在这里了!”若经劝告后,他对其他比丘说:“比丘们行事是出于贪欲、嗔恨、愚痴和恐惧。对于同样的罪行,他们有时驱逐,有时不驱逐。”其他比丘应如此回应他:“尊者,请不要这样说。比丘们行事并非出于贪欲、嗔恨、愚痴和恐惧。正是尊者你行为败坏,腐化在家众,你的坏行为被人看见和听说,被你腐化的家庭也被人看见和听说。请尊者离开这个住处,你不适合再住在这里了!”若经劝告后,他仍然坚持己见,应为使他放弃而作三次劝告。若三次劝告内放弃,那是好的;若不放弃,犯僧残罪。
尊者们,十三条僧残已经诵完。其中前九条,初犯即成罪;后四条,须经三次劝谏不改才成罪。
若比丘违犯其中任何一条,明知而隐藏了多少天,这位比丘即使不愿意,也必须接受多少天的“别住”(纪律考察期)。
完成别住后,该比丘还必须再接受为期六夜的“意喜服役期”(摩那埵)。
完成意喜服役期后,该比丘可以在至少有二十位比丘的僧团中,被接纳恢复清净资格。
如果少于二十人的比丘僧团为他举行恢复仪式,那么该比丘的资格不能恢复,而那些举行仪式的比丘也应受到呵责。这才是此处的正确做法。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2.4 二不定 (Aniyatuddeso)
Section titled “2.4 二不定 (Aniyatuddeso)”尊者们,现在诵出二条不定。
- 可淫屏处:若有比丘与一位女性,在一对一的情况下,于一个隐蔽、遮蔽、足以行不净行的座位上共坐,被一位言语可靠的优婆夷看见,她可以根据情况指控其犯下弃罪、僧残或单堕三者之一。承认共坐的比丘,应根据这三者之一来处置;或者,根据那位可靠优婆夷的指证来处置。此法为不定。
- 淫秽语处:若某个座位虽不隐蔽、不足以行不净行,但却适合对女性说粗俗淫秽的话语。若有比丘在这样的座位上,与一位女性一对一地于无人处共坐,被一位言语可靠的优婆夷看见,她可以根据情况指控其犯下僧残或单堕二者之一。承认共坐的比丘,应根据这二者之一来处置;或者,根据那位可靠优婆夷的指证来处置。此法也为不定。
尊者们,二条不定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2.5 三十舍堕 (Nissaggiyapācittiyā)
Section titled “2.5 三十舍堕 (Nissaggiyapācittiyā)”尊者们,现在诵出三十条舍堕(尼萨耆波逸提)。
2.5.1 迦絺那衣品 (Kaṭhinavagga)
Section titled “2.5.1 迦絺那衣品 (Kaṭhinavagga)”- 多余布料:比丘的衣物已制作完成,并且迦絺那衣的特权期已过,若持有额外的衣物,最多只能存放十天。超过此期限,犯舍堕罪。
- 离衣过夜:比丘的衣物已制作完成,迦絺那衣的特权期已过,若他离开三衣(安陀会、郁多罗僧、僧伽梨)中的任何一件过夜,除非得到僧团的许可,犯舍堕罪。
- 逾期布料:比丘的衣物已制作完成,迦絺那衣的特权期已过,若有比丘得到非时布料,如果他需要,可以接受。接受后应尽快制成衣物。如果布料不够,为了等待补足,最多可以存放一个月。若存放超过此期限,即使仍在等待补足,也犯舍堕罪。
- 令洗衣物:若比丘让非亲属的比丘尼为自己清洗、染制或捶打旧衣物,犯舍堕罪。
- 强索衣物:若比丘从非亲属的比丘尼手中接受衣物,除非是交换,犯舍堕罪。
- 无故乞衣:若比丘向非亲属的在家男女乞求衣物,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衣物被抢或丢失),犯舍堕罪。
- 多取布料:若非亲属的在家男女愿意提供多件衣物,让比丘随意挑选,该比丘最多只能接受足够做内衣和外衣的量。若接受超过此量,犯舍堕罪。
- 奢望好衣:若有非亲属的在家男女为某位比丘准备了购衣款,想用这笔钱购买衣物供养他。而该比丘在未受邀请的情况下前去,对衣物提出要求说:“善哉!请用这笔购衣款为我购买这样或那样的衣物吧”,这是出于对好衣物的贪求,犯舍堕罪。
- 豫备衣资:若有两位非亲属的在家男女各自为某位比丘准备了购衣款,都想用这笔钱为他购买衣物。而该比丘在未受邀请的情况下前去,对他们说:“善哉!请你们二位将各自的购衣款合在一起,为我购买一件这样或那样的好衣物吧”,这是出于对好衣物的贪求,犯舍堕罪。
- 索取布料:若国王、大臣、婆罗门或在家人派使者送来购衣款,指定供养某位比丘。使者对比丘说:“尊者,这是为您送来的购衣款,请您收下。”比丘应回答:“贤友,我们不接受金钱,只在适当的时候接受如法的衣物。”若使者问:“尊者有侍者吗?”需要衣物的比丘可以指定一位园丁或优婆塞为侍者。使者将钱交给侍者并告知比丘后,需要衣物的比丘可以去侍者那里催促提醒两三次说:“贤友,我需要衣物。”若这样能得到衣物,那是好的。若得不到,可以默然站在他面前四、五次,最多六次。若这样能得到衣物,也是好的。若为此事努力超过上述限度而得到衣物,犯舍堕罪。若最终仍未得到衣物,应亲自或派人告知原施主:“您为某比丘送来的购衣款,并未给他带来任何利益。请您收回自己的财物,以免损失。”这才是此处的正确做法。
2.5.2 蚕丝品 (Kosiyavagga)
Section titled “2.5.2 蚕丝品 (Kosiyavagga)”- 混以蚕丝:若比丘制作含有蚕丝的坐卧具,犯舍堕罪。
- 纯黑毯子:若比丘制作纯黑羊毛的坐卧具,犯舍堕罪。
- 杂色毯子:比丘制作新的坐卧具时,应采用两份纯黑羊毛,第三份白色,第四份褐色。若不按此比例制作新坐卧具,犯舍堕罪。
- 持用六年:比丘制作新的坐卧具后,应使用六年。若在六年之内,无论是否舍弃旧的,又制作新的坐卧具,除非得到僧团许可,犯舍堕罪。
- 旧垫作边:比丘制作新的坐垫时,应从旧坐垫上取下一佛陀指距宽的布料缝在新垫子上,以去除其崭新之相。若不这样做而制作新坐垫,犯舍堕罪。
- 携带羊毛:若比丘在旅途中得到羊毛,如果需要可以接受。接受后,若无人帮忙携带,自己亲手携带的距离不能超过三由旬(约21公里)。若超过此距离,即使无人帮忙,也犯舍堕罪。
- 洗染羊毛:若比丘让非亲属的比丘尼为自己清洗、染制或梳理羊毛,犯舍堕罪。
- 接受金银:若比丘接受、或让他人代为接受、或同意收下存放的金银(钱财),犯舍堕罪。
- 买卖金银:若比丘从事任何形式的金银买卖,犯舍堕罪。
- 交易物品:若比丘从事各种物品的买卖交易,犯舍堕罪。
2.5.3 蓄钵品 (Pattavaggo)
Section titled “2.5.3 蓄钵品 (Pattavaggo)”- 存多余钵:比丘持有多余的钵,最多只能存放十天。超过此期限,犯舍堕罪。
- 五缀换钵:若比丘的钵,补丁少于五处,却另外索求新钵,犯舍堕罪。该比丘应将新钵在僧团中舍弃,僧团应将所有钵中最后剩下的那一个给他,并告知:“比丘,这个钵你应当用到它破损为止。”这才是此处的正确做法。
- 存七日药:供病比丘服用的药品,如酥油、生酥、油、蜂蜜、糖浆等,接受后最多只能存放七日食用。若存放超过此期限,犯舍堕罪。
- 穿雨浴衣:比丘应在热季最后一个月到来时,开始准备雨浴衣;在热季只剩半个月时,做好并穿着。若早于热季最后一个月准备,或早于最后半个月穿着,犯舍堕罪。
- 夺回赠衣:若比丘将衣物送给另一比丘后,因生气或不悦而强行收回或派人收回,犯舍堕罪。
- 乞纱织衣:若比丘自己乞求纱线,然后让织工为自己织成衣料,犯舍堕罪。
- 贿赂织工:若有非亲属的在家男女,请织工为某位比丘织衣。而该比丘在未受邀请的情况下,前去对织工提出要求说:“贤友,这件衣是为我织的,请做得长一些、宽一些、织得密实、平整、精美。这样的话,我也许会给你们一些小礼物。”说完后,若他真的给予了任何物品,即使只是一份托钵所得的食物,也犯舍堕罪。
- 特施衣:在迦絺那月(雨安居结束后第一个月)满月日前的十天内,若有比丘得到急施的衣物,知道是急施,他可以接受。接受后,可以存放到制作衣物的时节。若存放超过此时节,犯舍堕罪。
- 恐怖森林:从雨安居结束到迦絺那月满月期间,在那些被公认为有危险、有恐怖的森林住处,若比丘住在那里,如果他愿意,可以将三衣中的一件寄放在村内的居士家。若该比丘因故需要离开此衣,最多只能离开六夜。若离开超过此期限,除非得到僧团许可,犯舍堕罪。
- 转移僧物:若比丘明知是属于僧团的物品,却将其转为己有,犯舍堕罪。
尊者们,三十条舍堕(尼萨耆波逸提)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2.6 九十二单堕 (Suddhapācittiyā)
Section titled “2.6 九十二单堕 (Suddhapācittiyā)”尊者们,现在诵出九十二条单堕(波逸提)。
2.6.1 妄语品 (Musāvādavagga)
Section titled “2.6.1 妄语品 (Musāvādavagga)”- 妄语:故意说谎,犯单堕罪。
- 恶口:辱骂他人,犯单堕罪。
- 两舌:向比丘说离间语,犯单堕罪。
- 逐句同诵:若比丘逐句教导未受具足戒者诵读法句,犯单堕罪。
- 同宿三夜:若比丘与未受具足戒者在同一住处同宿,超过两夜,犯单堕罪。
- 与女同宿:若比丘与女性在同一住处同宿,犯单堕罪。
- 秘密说法:若比丘对女性说法超过五、六句,而无有智慧的成年男子在场,犯单堕罪。
- 证上人法:若比丘向未受具足戒者宣说自己证得的上人法,即使是真实的,也犯单堕罪。
- 说粗恶罪:若比丘向未受具足戒者揭露另一比丘的粗重罪(弃罪或僧残),除非得到僧团许可,犯单堕罪。
- 掘地修建:若比丘自己掘地或让他人掘地,犯单堕罪。
2.6.2 植物品 (Bhūtagāmavagga)
Section titled “2.6.2 植物品 (Bhūtagāmavagga)”- 砍伐:损害、砍伐植物,犯单堕罪。
- 答非所问:在僧团诘问时,故意岔开话题以困扰他人,犯单堕罪。
- 讥毁执事:讥讽、诽谤僧团执事人员,犯单堕罪。
- 舖晒卧具:若比丘将僧团的床、椅、卧褥或坐垫,在露天处铺设或让他人铺设,离开时既不自己收回,也不让他人收回,又不告知他人,便离去,犯单堕罪。
- 舖设卧具:若比丘在僧团的精舍内铺设卧具或让他人铺设,离开时既不自己收回,也不让他人收回,又不告知他人,便离去,犯单堕罪。
- 强占僧房:若比丘明知某床位已有先来的比丘使用,却故意挤到他旁边铺设床座,心想:“谁觉得拥挤谁就自己离开吧”,以此为唯一理由,犯单堕罪。
- 抢夺僧房:若比丘因生气或不悦,将另一比丘从僧团的精舍中拖拽出去或让他人拖拽出去,犯单堕罪。
- 脱脚床:若比丘在僧团精舍的楼上,于不稳固的床或椅子上坐或卧,犯单堕罪。
- 建大精舍:比丘建造大精舍时,若要涂抹墙壁,应站在没有农作物的土地上,涂抹范围限于门框、窗户周围,且厚度不超过两三层。若超过此范围或厚度,即使站在没有农作物的土地上,也犯单堕罪。
- 误伤众生:若比丘明知水中有生物,却将此水泼洒在草地或泥土上,或让他人泼洒,犯单堕罪。
2.6.3 教诫品 (Ovādavagga)
Section titled “2.6.3 教诫品 (Ovādavagga)”- 未经选派:若比丘未经僧团选派,而教诫比丘尼,犯单堕罪。
- 日落不归:即使是受僧团选派的比丘,若在日落后仍然教诫比丘尼,犯单堕罪。
- 病比丘尼:若比丘前往比丘尼住处教诫比丘尼,除非有特定情况(如比丘尼生病),犯单堕罪。
- 毁谤长老:若比丘说:“长老比丘们是为了物质利益才去教诫比丘尼的”,犯单堕罪。
- 送非亲衣:若比丘送衣物给非亲属的比丘尼,除非是交换,犯单堕罪。
- 缝非亲衣:若比丘为非亲属的比丘尼缝制衣物或让他人缝制,犯单堕罪。
- 约定同行:若比丘与比丘尼相约在同一条路上同行,即使只是从一个村庄到另一个村庄,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道路危险、必须结伴而行),犯单堕罪。
- 同船渡河:若比丘与比丘尼相约乘坐同一条船,顺流而下或逆流而上,除非是为了横渡到对岸,犯单堕罪。
- 耸恿供食:若比丘明知是比丘尼为了让他得到供养而劝说在家人准备的食物,而去食用,除非在家人本来就已准备好,犯单堕罪。
- 与尼共坐:若比丘与一位比丘尼,在一对一的情况下,于隐蔽处共坐,犯单堕罪。
2.6.4 受食品 (Bhojanavagga)
Section titled “2.6.4 受食品 (Bhojanavagga)”- 施食处:无病的比丘,在公共施食处只能取食一次。若取食超过一次,犯单堕罪。
- 一起受邀:集体接受在家人的食物供养,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生病时、接受衣物布施时、制作衣物时、旅途中、乘船时、大型集会时、沙门供食时),犯单堕罪。
- 连续受邀:连续接受食物供养,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生病时、接受衣物布施时、制作衣物时),犯单堕罪。
- 两三钵满:若有在家人邀请到访的比丘随意取用糕饼或炒面,需要食物的比丘最多可以接受两三钵满。若接受超过此量,犯单堕罪。接受后,应带回与众比丘分享。这才是此处的正确做法。
- 吃饱又吃:若比丘已吃饱且表示不再进食,又食用非别人吃剩的食物或正餐,犯单堕罪。
- 引诱犯戒:若比丘明知另一比丘已吃饱且表示不再进食,却故意拿非别人吃剩的食物或正餐引诱他,说:“来,比丘,吃吧!”意图令他犯戒,当那位比丘吃了以后,邀请者犯单堕罪。
- 非时食:若比丘在非时(从正午后到隔日黎明前)食用食物或正餐,犯单堕罪。
- 储存粮食:若比丘食用隔夜存放的食物或正餐,犯单堕罪。
- 乞求美食:所谓的上好食物,如酥油、生酥、油、蜂蜜、糖浆、鱼、肉、牛奶、酸奶。若比丘无病,却为自己乞求此类美食来食用,犯单堕罪。
- 尚未授食:若比丘将未被授予的食物放入口中,除了水和刷牙用的齿木外,犯单堕罪。
2.6.5 裸行品 (Acelakavagga)
Section titled “2.6.5 裸行品 (Acelakavagga)”- 亲手给予:若比丘亲手将食物或正餐给予裸体外道、男遍行外道或女遍行外道,犯单堕罪。
- 驱逐同伴:若比丘邀请另一比丘一同进村托钵,之后无论是否得到食物,都驱赶他说:“贤友,你走吧。我和你一起说话或坐着都不方便,我一个人才方便。”以此为唯一理由,犯单堕罪。
- 擅闯人家:若比丘擅自进入正在用餐的在家人家中,并在那里强行坐下,犯单堕罪。
- 隐密共坐:若比丘与女性在隐蔽、遮蔽的座位上共坐,犯单堕罪。
- 单独共坐:若比丘与一位女性,在一对一的情况下,于无人处共坐,犯单堕罪。
- 爽约受邀:若比丘已受邀到某处应供,却未告知同住的比丘,在用餐前或用餐后又到别的人家去,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接受衣物布施时、制作衣物时),犯单堕罪。
- 索药无度:无病的比丘,接受在家人的医药供养邀请,期限最多为四个月。除非有再次邀请或永久邀请。若接受超过此期限,犯单堕罪。
- 参观军队:若比丘前往观看正在集结出征的军队,除非有如法的原因,犯单堕罪。
- 寄宿军队:若比丘有如法的原因需前往军中,在军队中留宿不能超过两夜。若超过此期限,犯单堕罪。
- 参观演习:若比丘在军中留宿的两三夜期间,前往观看军事演习、部队集结、阵势部署或阅兵,犯单堕罪。
2.6.6 饮酒品 (Surāpānavagga)
Section titled “2.6.6 饮酒品 (Surāpānavagga)”- 饮用酒类:饮用由谷物或果实发酵而成的、能致醉的酒类,犯单堕罪。
- 胳肢令笑:用手指胳肢他人,犯单堕罪。
- 戏水:在水中嬉戏,犯单堕罪。
- 受教不恭:对比丘不恭敬,犯单堕罪。
- 故意惊吓:故意惊吓另一位比丘,犯单堕罪。
- 起火暖身:若比丘无病,为了取暖而自己点火或让他人点火,除非有如法的原因,犯单堕罪。
- 不知适量沐浴:若比丘在半个月内沐浴,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热季最后的1.5个月、雨季第一个月、酷热时、生病时、工作时、旅途中、遇风雨时),犯单堕罪。
- 未作记号:比丘得到新衣物时,应用三种坏色(青色、泥色、黑色)之一在衣角做点净记号。若未做记号就使用新衣,犯单堕罪。
- 净施不舍:若比丘将自己的衣物净施给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或沙弥尼后,未收回净施就自己使用,犯单堕罪。
- 藏匿捉弄:若比丘藏匿或让他人藏匿另一比丘的钵、衣、坐具、针筒或腰带,即使是出于开玩笑,也犯单堕罪。
2.6.7 水生物品 (Sappāṇavagga)
Section titled “2.6.7 水生物品 (Sappāṇavagga)”- 故意杀生:若比丘故意断绝生物的生命,犯单堕罪。
- 害水生物:若比丘明知水中有生物,仍然饮用或使用此水,犯单堕罪。
- 扰乱判决:若比丘明知某件诤事已经如法解决,却为了重新审理而故意翻案,犯单堕罪。
- 掩护重罪:若比丘明知另一比丘犯了粗重罪(弃罪或僧残),却故意隐瞒不报,犯单堕罪。
- 授未成年:若比丘明知某人未满二十岁,却为他授具足戒,那么此人并未真正得到具足戒,而主持授戒的比丘犯单堕罪,参与仪式的其他比丘也应受呵责。
- 伴随走私:若比丘明知对方是盗贼商队,却与他们相约在同一条路上同行,即使只是从一个村庄到另一个村庄,犯单堕罪。
- 女伴同行:若比丘与女性相约在同一条路上同行,即使只是从一个村庄到另一个村庄,犯单堕罪。
- 邪见障道:若比丘宣称:“据我所理解的世尊教法,世尊所说的那些障碍法,实行起来并不会真的构成障碍。”其他比丘应劝告他:“尊者,请不要这样说,不要毁谤世尊,毁谤世尊是不对的。世尊不会这样说。世尊已用各种方式说明,那些障碍法确实会构成障碍。”若经三次劝告后他仍不放弃此邪见,犯单堕罪。
- 邪见为伍:若比丘明知另一比丘持有邪见,不服从僧团的处分,且未放弃其邪见,却与他共食、共住或同宿,犯单堕罪。
- 障碍沙弥:若有沙弥也持有上述邪见,比丘们应劝告他。若劝告不听,应宣告:“沙弥!从今天起,你不得再称世尊为导师,也不再享有其他沙弥能与比丘同宿两三夜的权利。你走吧,离开这里!”若有比丘明知此沙弥已被驱逐,却仍收留他、接受他的侍奉、与他共食或同宿,犯单堕罪。
2.6.8 依法品 (Sahadhammikavagga)
Section titled “2.6.8 依法品 (Sahadhammikavagga)”- 不遵学处:若比丘被其他比丘如法劝告时,他说:“在我请教另一位精通戒律的有学问的比丘之前,我暂不遵守这条学处。”犯单堕罪。正在学习的比丘,理应主动请教、询问以求理解。这才是此处的正确做法。
- 毁谤学处:若比丘在诵出波罗提木叉时说:“诵这些琐碎的学处有什么用?只会导致后悔、困扰和迷惑罢了。”——这样毁谤学处,犯单堕罪。
- 不知学处:若比丘在每半月诵出波罗提木叉时说:“我现在才知道,原来这条戒律也包含在戒经里,每半月都会诵出。”如果其他比丘知道这位比丘之前已经参加过两三次诵戒,那么不能以“无知”为由免除其过失。他所犯的罪应如法处理,并应进一步指出他的愚痴说:“贤友,你没有得到利益,你太不幸了,诵出波罗提木叉时你没有专心听取并牢记在心。”——这种因愚痴而犯的罪,犯单堕罪。
- 愤怒殴打:若比丘因生气或不悦而殴打另一位比丘,犯单堕罪。
- 作势殴打:若比丘因生气或不悦而举手作势要殴打另一位比丘,犯单堕罪。
- 无根毁谤:若比丘用毫无根据的僧残罪来指控另一位比丘,犯单堕罪。
- 令人不安:若比丘故意让另一位比丘感到忧悔,心想:“我要让他片刻不得安宁”,以此为唯一理由,犯单堕罪。
- 偷听口角:若比丘们正在争论、吵架时,另一比丘为了偷听他们将要说什么而站在一旁,以此为唯一理由,犯单堕罪。
- 反悔决议:若比丘对如法的僧团决议,已授权他人代表自己表示同意,事后却又批评此决议,犯单堕罪。
- 表决缺席:若比丘在僧团正在讨论决议时,未表示同意便从座位上起身离去,犯单堕罪。
- 嫌不公平:若和合的僧团分配衣物后,有比丘批评说:“比丘们根据亲疏关系来分配僧团的物品。”犯单堕罪。
- 转施僧物:若比丘明知是已决定供养给僧团的物品,却将其转而送给个人,犯单堕罪。
2.6.9 宝物品 (Ratanavagga)
Section titled “2.6.9 宝物品 (Ratanavagga)”- 进入寝宫:在刹帝利灌顶王还未离开寝宫、王后也未出来时,若比丘未经事先通报就越过门槛进入,犯单堕罪。
- 捡拾宝物:若比丘在寺院或住处之外的地方,捡拾或让他人捡拾宝物或被认为是宝物的物品,犯单堕罪。若在寺院或住处内发现,应捡起并存放在一处,心想:“失主会来取回的。”这才是此处的正确做法。
- 非时入村:若比丘未告知身边的同住比丘,就在非时(从正午后到隔日黎明前)进入村庄,除非有非常紧急的要事,犯单堕罪。
- 骨制针盒:若比丘制作由骨、象牙或兽角制成的针筒,犯单堕罪,且此针筒应被毁坏。
- 床椅过高:比丘制作新床或新椅子时,床脚或椅脚的高度(除去嵌入的部分)不能超过八佛陀指长。若超过此高度,犯单堕罪,且超出部分应被锯掉。
- 床椅嵌棉:若比丘制作内部填充棉花的床或椅子,犯单堕罪,且填充物应被移除。
- 制作坐垫:比丘制作坐垫时,必须符合尺寸。尺寸为:长二佛陀指距,宽一佛陀半指距,边缘宽一佛陀指距。若超过此尺寸,犯单堕罪,且超出部分应被剪掉。
- 疮衣过长:比丘制作遮盖疮口的布时,必须符合尺寸。尺寸为:长四佛陀指距,宽二佛陀指距。若超过此尺寸,犯单堕罪,且超出部分应被剪掉。
- 作雨浴衣:比丘制作雨浴衣时,必须符合尺寸。尺寸为:长六佛陀指距,宽二佛陀半指距。若超过此尺寸,犯单堕罪,且超出部分应被剪掉。
- 袈裟过长:若比丘制作的袈裟尺寸与佛陀的袈裟尺寸相同或更大,犯单堕罪,且超出部分应被剪掉。佛陀袈裟的尺寸为:长九佛陀指距,宽六佛陀指距。
尊者们,九十二条单堕(波逸提)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2.7 四悔过 (Pāṭidesanīya)
Section titled “2.7 四悔过 (Pāṭidesanīya)”尊者们,现在诵出四条悔过(波罗提提舍尼)。
- 尼托钵食:若比丘从进入村内的非亲属比丘尼手中,亲手接过食物或正餐来食用,该比丘应悔过说:“贤友,我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悔过此事。”
- 扰乱用餐:若比丘们正在俗家应供时,有一位比丘尼站在旁边指指点点地分派食物说:“这里给汤,那里给饭。”比丘们应制止她说:“姐妹,请暂时退开,直到比丘们用完餐。”若当时没有一位比丘能开口制止她,所有在场的比丘都应悔过说:“贤友们,我们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们悔过此事。”
- 有学居士:对于那些因虔诚供养而家境贫困、但被僧团认可为“有学之家”的家庭,若有比丘在未受邀请且无病的情况下,到这样的家庭亲手接过食物或正餐来食用,该比丘应悔过说:“贤友,我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悔过此事。”
- 危险住处:在那些被公认为有危险、有恐怖的森林住处,若有比丘住在那里,在无病的情况下,未事先告知施主,就在寺院范围内亲手接过食物或正餐来食用,该比丘应悔过说:“贤友,我犯了应受呵责、不适宜的、应予悔过的行为,现在我悔过此事。”
尊者们,四条悔过(波罗提提舍尼)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2.8 七十五众学 (Sekhiyā)
Section titled “2.8 七十五众学 (Sekhiyā)”尊者们,现在诵出众学。
2.8.1 圆整品 (Parimaṇḍalavaggo)
Section titled “2.8.1 圆整品 (Parimaṇḍalavaggo)”- “我当穿着整齐的下衣。”应当学习。
- “我当穿着整齐的上衣。”应当学习。
- “我当善于覆护身体而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善于覆护身体而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善于收摄身心而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善于收摄身心而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垂下目光而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垂下目光而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不撩起衣物而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不撩起衣物而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2.8.2 哄笑品 (Ujjagghikavaggo)
Section titled “2.8.2 哄笑品 (Ujjagghikavaggo)”- “我当不大声嬉笑而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不大声嬉笑而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保持安静而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保持安静而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不摇晃身体而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不摇晃身体而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不摆动手臂而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不摆动手臂而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不晃动头颅而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不晃动头颅而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2.8.3 叉腰品 (Khambhakatavaggo)
Section titled “2.8.3 叉腰品 (Khambhakatavaggo)”- “我当不叉腰而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不叉腰而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不覆盖头部而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不覆盖头部而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不踮脚行走而进入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不以手臂抱膝而坐于俗家。”应当学习。
- “我当恭敬地接受托钵食物。”应当学习。
- “我当专注于钵内,接受托钵食物。”应当学习。
- “我当接受与饭量相等的菜肴。”应当学习。
- “我当接受与钵沿平齐的食物。”应当学习。
2.8.4 恭敬品 (Sakkaccavaggo)
Section titled “2.8.4 恭敬品 (Sakkaccavaggo)”- “我当恭敬地用餐。”应当学习。
- “我当专注于钵内用餐。”应当学习。
- “我当按顺序取食钵中食物。”应当学习。
- “我当食用与饭量相等的菜肴。”应当学习。
- “我当不从饭堆顶部取食。”应当学习。
- “我当不为多得菜肴而用饭覆盖。”应当学习。
- “我无病时,不为自己乞求菜或饭。”应当学习。
- “我当不以挑剔的眼光看他人的钵。”应当学习。
- “我当不将饭团做得过大。”应当学习。
- “我当将饭团做得圆整。”应当学习。
2.8.5 饭球品 (Kabaḷavaggo)
Section titled “2.8.5 饭球品 (Kabaḷavaggo)”- “我当不在饭团未到嘴边时就张开嘴。”应当学习。
- “我当不在用餐时将整只手放入口中。”应当学习。
- “我当不在口含食物时说话。”应当学习。
- “我当不抛甩食物入口。”应当学习。
- “我当不咬断饭团而食。”应当学习。
- “我当不塞满两颊而食。”应当学习。
- “我当不在用餐时抖动手。”应当学习。
- “我当不在用餐时散落饭粒。”应当学习。
- “我当不在用餐时伸出舌头。”应当学习。
- “我当不在用餐时发出‘吧唧吧唧’的声音。”应当学习。
2.8.6 饮食品 (Surusuruvaggo)
Section titled “2.8.6 饮食品 (Surusuruvaggo)”- “我当不在用餐时发出‘呼噜呼噜’的声音。”应当学习。
- “我当不舔着手用餐。”应当学习。
- “我当不舔着钵用餐。”应当学习。
- “我当不舔着嘴唇用餐。”应当学习。
- “我当不用沾有食物的手去拿水杯。”应当学习。
- “我当不在俗家内倾倒含有饭粒的洗钵水。”应当学习。
- “我当不为无病而手持雨伞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 “我当不为无病而手持拐杖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 “我当不为无病而手持刀剑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 “我当不为无病而手持武器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2.8.7 穿鞋品 (Pādukavaggo)
Section titled “2.8.7 穿鞋品 (Pādukavaggo)”- “我当不为无病而穿着鞋履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 “我当不为无病而穿着靴子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 “我当不为无病而坐在车上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 “我当不为无病而躺卧在床上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 “我当不为无病而以手臂抱膝而坐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 “我当不为无病而包裹头部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 “我当不为无病而覆盖头部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 “我当不坐在地上,为无病而坐在高座上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 “我当不坐在低座上,为无病而坐在高座上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 “我当不站着,为无病而坐着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 “我当不走在后面,为无病而走在前面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 “我当不走在路旁,为无病而走在路中间的人说法。”应当学习。
- “我无病时,不站着大小便。”应当学习。
- “我无病时,不在青草地上大小便或吐痰。”应当学习。
- “我无病时,不在水中大小便或吐痰。”应当学习。
尊者们,众学法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2.9 七灭诤 (Adhikaraṇasamathā)
Section titled “2.9 七灭诤 (Adhikaraṇasamathā)”尊者们,现在诵出七条灭诤法。
对于已生起的种种纷争,为了平息、止息它们:
- 应使用现前毗尼(当面澄清原则)。
- 应使用忆念毗尼(当事人清醒回忆原则)。
- 应使用不痴毗尼(当事人非心智失常原则)。
- 应根据自言毗尼(自白承认原则)来处理。
- 应使用多语毗尼(多数表决原则)。
- 应使用觅罪毗尼(审查定罪原则)。
- 应使用如草覆地毗尼(集体忏悔、一揽子和解原则)。
尊者们,七条灭诤法已经诵完。
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清净吗?”
第二次问:“你们清净吗?”
第三次问:“你们清净吗?”
尊者们在此是清净的,因此默然。我如此理解。
尊者们,序诵已诵完,四条弃罪(波罗夷)已诵完,十三条僧残(僧伽胝施沙)已诵完,二条不定已诵完,三十条舍堕(尼萨耆波逸提)已诵完,九十二条单堕(波逸提)已诵完,四条悔过(波罗提提舍尼)已诵完,七十五条众学已诵完,七条灭诤已诵完。
所有这些收录于世尊戒经中、包含在戒经里的学处,每半月诵出一次。全体僧众应和合、欢喜、无诤地共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