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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 4 自恣篇 (Pavāraṇākkhandhaka)

MV 4, 209-241 MV4,209-241 MV-4

律藏大品第四篇,详细记述了佛陀废除外道式的‘哑戒’,确立‘自恣’制度的缘起、程序以及处理各类特殊情况的法则。

Mahāvagga Pavāraṇākkhandhaka

MV 4 自恣篇 (Pavāraṇākkhandhaka)

那时候,佛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有许多意气相投、彼此亲近的比丘,在拘萨罗国的一个住处进入雨安居。这些比丘产生了一个想法:“我们要用什么办法,才能和合、欢喜、不争执,安乐地度过雨安居,并且不为托钵乞食而感到疲困呢?”[209]

于是他们商议:“不如这样,我们互相之间不再说话。谁先从村里乞食回来,就铺好座位,准备洗足水、洗足凳、擦脚布,清洗好倒残食的器具并摆好,准备好饮用水和洗涤水。

谁后从村里乞食回来,如果有剩余的食物,想吃就吃;不想吃就倒在没有青草的地方,或倒入没有虫的水中。随后他要收起座位,收好洗足水、洗足凳、擦脚布,清洗并收好倒残食的器具,打扫食堂。

谁看到饮水瓶、洗涤水瓶或厕所水瓶空了,就应去装满。如果提不动,就用手势招呼另一人协助,但绝不为此开口说话。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就能和合、欢喜、不争执,安乐地度过雨安居,且不为食所困。”

于是,那些比丘果然互相不再说话。第一人回来准备一切,最后一人回来收拾残局并清扫。如果水瓶空了,他们也只用手势示意,绝不开口。

雨安居结束后,比丘们按照惯例前往舍卫城拜见世尊。他们敬礼后坐在一旁。世尊照例询问这些远道而来的比丘:“比丘们,过得还好吗?生活维持得下去吗?你们是否和合、欢喜、不争执,安乐地度过雨安居,没被食物问题困扰吧?”

比丘们回答:“世尊,我们过得很好,维持得下去。我们确实和合、欢喜、不争执,安乐地度过了雨安居。”

当佛陀询问他们具体是如何做到的,比丘们便述说了他们保持沉默、仅靠手势交流的经过。

世尊听后呵责道:“比丘们,这些愚人其实是住在不安乐中,却自称安乐。比丘们,这种像畜生、像白羊一样的共住,这种像怨敌般的沉默,竟然被你们当作安乐?比丘们,这些愚人怎么能受持外道的‘哑戒’呢?”

世尊在以多种方式呵责后,对大众说:“比丘们,不得受持外道的‘哑戒’。受持者,犯轻违罪(突吉罗)。比丘们,我允许完成雨安居的比丘,根据‘见、闻、疑’三事进行‘自恣’。这能让你们互相随顺、从罪中出离,并尊重戒律。”

佛陀指示自恣的程序如下:应由一位聪明、有能力的智慧比丘向僧团宣告:[210]

“尊者们,请听我说。今日是自恣日。如果僧团准备好了,僧团应当进行自恣。”

随后,上座比丘应当偏袒右肩,蹲跪合掌,说道:

“诸贤友,我向僧团自恣。无论通过所见、所闻、还是所疑,如果诸位对我有所指教,请哀愍地告诉我。一旦我察觉到,定会如法补救。 第二次,诸贤友,我向僧团自恣……(重复) 第三次,诸贤友,我向僧团自恣……(重复)”

随后,年轻比丘也应以同样的姿式,对上座称呼“尊者”进行自恣。

当时,六群比丘在长老们蹲跪自恣时,仍然大模大样地坐着。少欲的比丘们对此感到不满并告之世尊。佛陀呵责后规定:“比丘们,长老比丘蹲跪自恣时,不得坐着。坐着的人,犯轻违罪(突吉罗)。我允许所有人(包括长老和新对比丘)都蹲跪着自恣。”[211]

后来有一位年老体弱的长老,因为一直蹲着等待大家自恣完,体力不支晕倒了。世尊于是修正规定:“我允许:在轮到自己自恣时蹲跪,自恣完后即可坐回座位。”

比丘们产生疑问:“自恣有多少种?”世尊答:“有两种:十四日自恣和十五日自恣。”[212]

关于自恣羯磨的合法性,分为四种:

  1. 非法别众自恣(非法且人数不足,不可行)。
  2. 非法和合自恣(程序非法,即便人数够也不行)。
  3. 依法别众自恣(程序对,但人数不够,不可行)。
  4. 依法和合自恣(程序正确且全员参与,这是被允许的)。

如果有比丘生病无法参加,世尊规定:病比丘应将自恣意愿托付给另一位比丘。托付者需对代持者说:“我给出我的自恣。请带走我的自恣,请报告我的自恣,请为我自恣。”[213]

如果找不到代持者,僧团应抬着病人的床或凳子到僧团中间。如果移动病人会导致病情恶化甚至死亡,僧团应前往病人的住处进行自恣。但严禁在人数不足(别众)的情况下举行。

如果自恣日比丘被亲族、国王、强盗或怨敌扣留,僧团应当想办法让对方暂时释放该比丘,或要求对方离开界内一段距离,或将该比丘带到界外。如果这些办法都不行,僧团决不能在人数不足的情况下自行自恣,违者犯轻违罪。[214]

根据住处人数的不同,程序有所区别:

  1. 五人或以上:行正式的僧团自恣(Saṅgha-pavāraṇā)。[215]
  2. 四人:互相行自恣(Aññamañña-pavāraṇā)。宣告词改为:“诸贤友,今日自恣,我们互相自恣。”[216]
  3. 三人:互相行自恣。[216]
  4. 两人:互相行自恣。长老对比丘说:“贤友,我向你自恣……”比丘对长老说:“尊者,我向您自恣……”[217]
  5. 一人:实行“摄持自恣”(Adhiṭṭhāna-pavāraṇā)。该比丘应打扫住处,备好水火,若无他人来,则心念:“今日是我的自恣日。”若不作此念,犯轻违罪。[218]

如果在自恣日发现自己有罪,必须先向一位比丘忏悔清净后才能自恣。如果对是否有罪存在怀疑,应告知对方:“我对某罪有怀疑,待确定后会如法处理。”这样便可以进行自恣。[219]

如果在自恣过程中突然想起有罪,应立即告知邻座的比丘:“我犯了某罪,仪式结束后我会处理。”同样,不可因这一干扰而中断整体的自恣进程。[220]

如果整个僧团都犯了同一性质的罪(同罪),应派一名比丘去邻近住处忏悔清净后回来,再让大家在他面前忏悔。如果无法派人出去,则应在自恣前公开宣告:“我们僧团全体犯了此罪,一旦见到清净的比丘,我们便会如法处理。”[221]

若有比丘发现他人有罪却仍要自恣,可以“禁止”其自恣。但禁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必须在对方完成自恣宣告词(三语、二语或一语)之前提出。[236]
  • 被禁止者若确有罪且拒绝承认,僧团应调查其戒行、威仪和见地。
  1. 戒损坏:涉及波罗夷或僧残。
  2. 威仪损坏:涉及偷兰遮、波逸提等。
  3. 见损坏:邪见。
  4. 见、闻、疑:禁止者的依据必须来源于这三者之一。
  5. 回答能力:如果禁止者本身愚昧暗昧,受问不能答,则其禁止无效。[237]

如果有爱争吵、好诉讼的比丘企图干扰原本和谐的僧团自恣,佛陀允许和谐的比丘采取提前自恣、在界外自恣,或者通过“布萨”来延后自恣日(最晚可推迟到迦刺底迦月满月)。[240]

5.3 留住安乐住处 (Pavāraṇāsaṅg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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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比丘们在某个住处生活和谐,担心自恣后大家会四散离开,从而失去这片安乐的修行地,世尊允许他们举行“自恣摄取”羯磨:在当下的自恣日仅举行布萨(诵戒),而将正式的自恣仪式推迟一个月,以此因缘留住大众。[241]

完成了雨安居的拘萨罗比丘,
前往见师,关于不安乐住,
及畜生般的共住,后建立随顺之道。
关于座位、羯磨、病者与亲属,
国王、强盗、流氓以及怨敌,
人数规模、犯罪、怀疑与忆念,
十四日、标记与两类住者,
不应去与应去,自恣中的诸种禁止,
野蛮、深夜、云雨与各种障碍,
禁止者的资格,见、闻、疑的核实,
及如何通过自恣摄取来维持僧团的安乐。[242]

(注:本篇共有四十六事,详尽规范了自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