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大姐!现在开始诵读三十条舍堕法。
1 第一学处:积蓄钵 (Paṭh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 第一学处:积蓄钵 (Paṭhamasikkhāpada)”1.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六群比丘尼积蓄了很多钵。人们前来巡礼精舍时看到了,便讥讽、批评、散布说:“为什么比丘尼们要积蓄这么多钵呢?难道她们要做贩卖钵的生意,或者要开个陶器店吗?”[733]
比丘尼们听到了人们的这些议论。其中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尼们也批评说:“六群比丘尼怎么能积蓄钵呢?”她们将此事告知了比丘,比丘们又报告给世尊。
世尊问:“比丘们,六群比丘尼真的积蓄钵吗?”
“是的,世尊。”
佛陀世尊呵责道:“比丘们,六群比丘尼怎么能这样做呢!这无益于未生信者生起信心……”呵责之后,世尊为比丘尼们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如果积蓄钵,即犯舍堕。”[734]
1.2 释义
Section titled “1.2 释义”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
积蓄:指拥有未经“受持”(adhiṭṭhāna,即发愿作为自己的正式用物)或“净施”(vikappana,即与他人共管)处理的钵。
钵:有两种:铁钵和泥钵。钵的大小分为三等:
- 大钵:能容纳半“阿罗迦”的米饭,以及其四分之一量的其他食物和相称的汤菜。
- 中钵:能容纳一“那利”的米饭,以及其四分之一量的其他食物和相称的汤菜。
- 小钵:能容纳一“跋陀”的米饭,以及其四分之一量的其他食物和相称的汤菜。 比这些更大或更小的,都不算作合规的钵。
舍堕 (Nissaggiya):如果将未经受持或净施的钵持有一夜,至次日黎明时分,此钵即成为“舍堕物”,必须舍弃。应将其舍给僧团、若干人的比丘尼众,或某一位比丘尼。
1.3 舍弃与忏悔程序
Section titled “1.3 舍弃与忏悔程序”世尊说:“比丘们,应按如下方式舍弃:”
-
对僧团舍弃: 该比丘尼应前往僧团中,偏袒右肩,礼敬上座比丘尼们的足,然后蹲踞合掌,这样说:“诸位大姐,我这个钵因为存放过夜,已成舍堕物。我今将其舍给僧团。” 舍弃之后,应忏悔自己的过失。一位聪慧干练的比丘尼应接受她的忏悔,然后僧团应将此钵交还给她,并作宣告:“诸位大姐,请听!这是某甲比丘尼的舍堕钵,现已舍给僧团。若僧团认为时机合适,可将此钵交还给某甲比丘尼。”
-
对众人舍弃: 该比丘尼应前往多位比丘尼处,偏袒右肩,礼敬上座比丘尼们的足,然后蹲踞合掌,这样说:“诸位大姐,我这个钵因为存放过夜,已成舍堕物。我今将其舍给诸位大姐。” 舍弃之后,应忏悔自己的过失。一位聪慧干练的比丘尼应接受她的忏悔,然后众人应将此钵交还给她,并作宣告:“诸位大姐,请听!这是某甲比丘尼的舍堕物,现已舍给诸位大姐。若诸位大姐认为时机合适,可将此钵交还给某甲比丘尼。”
-
对一人舍弃: 该比丘尼应前往一位比丘尼处,偏袒右肩,蹲踞合掌,这样说:“大姐,我这个钵因为存放过夜,已成舍堕物。我今将其舍给大姐您。” 舍弃之后,应忏悔自己的过失。接受舍弃的比丘尼应接受她的忏悔,并将钵还给她说:“我将此钵还给大姐。”[735]
1.4 犯相判定
Section titled “1.4 犯相判定”- 若物品已过夜,自己也知已过夜,犯舍堕。
- 若物品已过夜,自己心存疑惑,犯舍堕。
- 若物品已过夜,自己误以为未过夜,犯舍堕。
- 对于未经受持的钵,误以为已受持;对于未经净施的钵,误以为已净施;对于未送出的钵,误以为已送出;对于未遗失、未损坏、未被夺走的钵,误以为已遗失、损坏、被夺走,(而另外持有新钵过夜),均犯舍堕。
- 不舍弃舍堕钵而直接使用,犯轻违罪。
- 若物品未过夜,而自己误以为已过夜,犯轻违罪。
- 若物品未过夜,而自己心存疑惑,犯轻违罪。
- 若物品未过夜,自己也知未过夜,不犯。[736]
1.5 不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1.5 不犯情况”在黎明前,对此钵进行受持、净施、送人;或钵遗失、损坏、被他人夺走;或出于信任而取用他人的钵;以及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佛陀尚未制定此戒时),不犯。
当时,六群比丘尼在舍弃钵后,接受方却不归还。此事被报告给世尊。世尊说:“比丘们,舍弃的钵不能不归还。若不归还,犯轻违罪。”[737]
2 第二学处:错认非时衣 (Dutiy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2 第二学处:错认非时衣 (Dutiyasikkhāpada)”2.1 缘起
Section titled “2.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有许多比丘尼在一个村落的住处安居结束后,来到舍卫城。她们戒行具足,威仪端正,但衣着破旧。在家的优婆塞们看到后心想:“这些比丘尼戒行庄严,但衣着如此破旧,想必是遇到了盗贼。”于是,他们向比丘尼僧团布施了一批“非时衣”。[738]
然而,偷兰难陀比丘尼却说:“我们僧团已经举行过迦絺那衣仪式,所以这些都是‘时衣’。”她以此为由,将这些衣物受持并进行了分配。
优婆塞们后来见到那些衣着破旧的比丘尼,便问:“大姐们,你们得到新衣了吗?”
她们回答:“贤友们,我们没有得到。偷兰难陀大姐说‘我们举行过迦絺那衣仪式,这些是时衣’,然后把它们受持并分配了。”
优婆塞们听后讥讽、批评、散布说:“大姐偷兰难陀怎么能把‘非时衣’当作‘时衣’来受持和分配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了偷兰难陀比丘尼后,为比丘尼们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将非时衣作时衣想,进行受持和分配者,即犯舍堕。”[739]
2.2 释义
Section titled “2.2 释义”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
非时衣:
- 对于未举行迦絺那衣仪式的僧团,在安居后第一个月之外的十一个月内得到的衣物。
- 对于已举行迦絺那衣仪式的僧团,在安居后五个月之外的七个月内得到的衣物。
- 即使在“时衣”期间,但布施者明确指定给某人的衣物,也属于非时衣。
将非时衣作时衣想而受持分配:在着手处理此事时,犯轻违罪。当分配完成,得到衣物时,即成舍堕。此衣物应舍给僧团、众人或一人。
舍弃与忏悔程序:同第一学处,舍弃时应说明:“诸位大姐,我将此非时衣作时衣想而受持分配,此物已成舍堕。我今将其舍给僧团……”[740]
2.3 犯相判定
Section titled “2.3 犯相判定”- 对于非时衣,自己也知是非时衣,却当作时衣受持并分配,犯舍堕。
- 对于非时衣,自己心存疑惑,却当作时衣受持并分配,犯轻违罪。
- 对于非时衣,自己误以为是时衣,而受持并分配,不犯。
- 对于时衣,误以为是非时衣(而不当处理),犯轻违罪。
- 对于时衣,心存疑惑,犯轻违罪。
- 对于时衣,自己也知是时衣(并如法处理),不犯。[741]
2.4 不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2.4 不犯情况”将非时衣作非时衣想而如法分配;将时衣作时衣想而如法分配;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不犯。[742]
3 第三学处:强夺已交换的衣物 (Tatiy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3 第三学处:强夺已交换的衣物 (Tatiyasikkhāpada)”3.1 缘起
Section titled “3.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偷兰难陀比丘尼与另一位比丘尼交换了一件衣物并穿用。后来,那位比丘尼将交换来的衣物(原属于偷兰难陀的)叠好收了起来。[743]
偷兰难陀比丘尼找到那位比丘尼问:“妹妹,你和我交换的那件衣物在哪里?”
那位比丘尼便拿出衣物给她看。
偷兰难陀比丘尼却说:“喂,妹妹,把你那件衣物拿去,把我这件还给我!你的还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快把我那件拿来,你把自己的拿回去!”说完便强行夺走了衣物。
那位比丘尼将此事告知了其他比丘尼。少欲知足的比丘尼们批评说:“大姐偷兰难陀怎么能和人交换衣物后又强行夺回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了偷兰难陀比丘尼后,为比丘尼们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与另一位比丘尼交换衣物后,又这样说:‘喂,妹妹,拿你自己的衣物去,把我那件还给我!你的还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快把我那件拿来,你把自己的拿回去!’并强行夺回或指使他人夺回者,即犯舍堕。”[744]
3.2 释义
Section titled “3.2 释义”与比丘尼:与其他受具足戒的比丘尼。
衣物:指六种衣物中任何一种,其价值达到需要做净施的最低标准。
交换:指用小的换大的,或用大的换小的。
夺回:自己亲手夺回,犯舍堕。
指使他人夺回:指使他人去夺,自己犯轻违罪。如果他人奉命一次,但多次夺取,(主使者)犯舍堕。
舍堕:夺回的衣物成为舍堕物,应舍给僧团、众人或一人。舍弃时应说明:“大姐,此衣是我与比丘尼交换后又夺回的,已成舍堕物,我今将其舍给僧团……”[745]
3.3 犯相判定
Section titled “3.3 犯相判定”- 对方是受具足戒者,自己也知道,交换衣物后夺回或指使他人夺回,犯舍堕。
- 对方是受具足戒者,自己心存疑惑,交换衣物后夺回或指使他人夺回,犯舍堕。
- 对方是受具足戒者,自己误以为她未受具足戒,交换衣物后夺回或指使他人夺回,犯舍堕。
- 交换其他资具(非衣物)后夺回或指使他人夺回,犯轻违罪。
- 与未受具足戒者交换衣物或其他资具后夺回或指使他人夺回,犯轻违罪。
- 对方未受具足戒,自己误以为她已受具足戒,犯轻违罪。
- 对方未受具足戒,自己心存疑惑,犯轻违罪。
- 对方未受具足戒,自己也知道,犯轻违罪。[746]
3.4 不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3.4 不犯情况”对方自愿归还;或者取回的是对方出于信任而让自己保管的物品;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不犯。[747]
4 第四学处:索取他物 (Catutth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4 第四学处:索取他物 (Catutthasikkhāpada)”4.1 缘起
Section titled “4.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偷兰难陀比丘尼生病了。一位优婆塞前来探望,问道:“尊姊,您身体不适吗?需要为您带什么来吗?”[748]
“贤友,我需要熟酥。”
于是,那位优婆塞从一个商人那里,用一“迦哈波拏”钱买了熟酥,送给偷兰难陀比丘尼。
偷兰难陀比丘尼却说:“贤友,我不需要熟酥,我需要的是胡麻油。”
那位优婆塞只好回到商人那里,说:“尊者,那位大姐原来需要的不是熟酥,是胡麻油。请您收回熟酥,换成胡麻油给我吧。”
商人回答:“贤者,如果我们卖出去的东西都收回,那我们的生意还怎么做呢?熟酥的钱就买熟酥,您另外付胡麻油的钱,才能拿走胡麻油。”
于是,那位优婆塞讥讽、批评、散布说:“大姐偷兰难陀怎么能先要这样东西,后又要那样东西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了偷兰难陀比丘尼后,为比丘尼们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先索取此物,后又索取他物者,即犯舍堕。”[749]
4.2 释义
Section titled “4.2 释义”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
索取此物:指向他人请求索要某样东西。
后又索取他物:放弃之前所要之物,转而索要另一样东西。在开口索要时,犯轻违罪;当得到后来索要的物品时,即成舍堕。此物品应舍给僧团、众人或一人。舍弃时应说明:“诸位大姐,此物是我先索取此物后又索取他物而得,已成舍堕物,我今将其舍给僧团……”[750]
4.3 犯相判定
Section titled “4.3 犯相判定”- 对于先索取的物品(此物),自己清楚,然后又索取另一物品(他物),犯舍堕。
- 对于先索取的物品,心存疑惑,然后又索取另一物品,犯舍堕。
- 对于先索取的物品,误以为是另一物品,然后又索取他物,犯舍堕。
- 对于非此物有此物想而索取彼物,犯轻违罪。
- 对于非此物有疑想而索取彼物,犯轻违罪。
- 对于非此物有非此物想,不犯。[751]
4.4 不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4.4 不犯情况”在索取此物之外,再追加索取他物(而非替换);为了说明另一物品更有益处而请求更换;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不犯。[752]
5 第五学处:购置他物 (Pañc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5 第五学处:购置他物 (Pañcamasikkhāpada)”5.1 缘起
Section titled “5.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偷兰难陀比丘尼生病了。一位优婆塞前来探望,问道:“尊姊,身体还好吧?还能支撑吗?”[753]
“贤友,我身体不好,难以支撑。”
“尊姊,我会在某某商人那里存下一‘迦哈波拏’钱,您如果需要什么,就派人去取吧。”
偷兰难陀比丘尼便派一位式叉摩那(学法女)去说:“式叉摩那,你去某某商人那里,取价值一迦哈波拏的胡麻油来。”
式叉摩那取来胡麻油后,交给了偷兰难陀比丘尼。偷兰难陀比丘尼却说:“式叉摩那,我不需要胡麻油,我需要的是熟酥。”
于是,式叉摩那又回到商人那里说:“贤者,尊姊说她不需要胡麻油,需要熟酥。请您把胡麻油换成熟酥吧。”
商人回答:“尊妹,如果我们卖出去的东西都收回……胡麻油的钱就拿胡麻油,熟酥的钱就拿熟酥。”
式叉摩那无计可施,站在那里哭了起来。其他比丘尼问她为何哭泣,她便将事情原委告知。少欲知足的比丘尼们批评说:“大姐偷兰难陀怎么能先让人购买此物,又让人去换购彼物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先让(施主为自己)购置此物,后又换购他物者,即犯舍堕。”[754]
5.2 释义
Section titled “5.2 释义”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
先购置此物:指让施主为自己购买某样东西。
后又换购他物:放弃之前购置之物,转而换购另一样东西。在提出换购要求时,犯轻违罪;当得到换购的物品时,即成舍堕。此物品应舍给僧团、众人或一人。舍弃时应说明:“诸位大姐,此物是我先购置此物后又换购他物而得,已成舍堕物,我今将其舍给僧团……”[755]
5.3 犯相判定
Section titled “5.3 犯相判定”- 对于先购置的物品(此物),自己清楚,然后又换购另一物品(他物),犯舍堕。
- 对于先购置的物品,心存疑惑,然后又换购另一物品,犯舍堕。
- 对于先购置的物品,误以为是另一物品,然后又换购他物,犯舍堕。
- 对于非此物有此物想而换购彼物,犯轻违罪。
- 对于非此物有疑想而换购彼物,犯轻违罪。
- 对于非此物有非此物想,不犯。[756]
5.4 不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5.4 不犯情况”在购置此物之外,再追加购置他物(而非替换);为了说明另一物品更有益处而请求更换;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不犯。[757]
6 第六学处:不当使用僧团指定用途的资财 (Chaṭṭh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6 第六学处:不当使用僧团指定用途的资财 (Chaṭṭhasikkhāpada)”6.1 缘起
Section titled “6.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一些优婆塞为了给比丘尼僧团做衣而募集了一笔善款,他们将这笔钱寄存在某位衣物商那里,然后去对比丘尼们说:“诸位尊姊,我们为做衣准备的资财已经寄存在某某衣商家,请你们从那里取衣来分配吧。”[758]
然而,比丘尼们却用这笔资财购买了药品来服用。优婆塞们知道后,讥讽、批评、散布说:“比丘尼们怎么能将指定用于一个目的、专门为了僧团布施的资财,拿去购买别的东西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将为某一目的、指定给僧团的资财,用于购买其他物品者,即犯舍堕。”[759]
6.2 释义
Section titled “6.2 释义”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
为某一目的、指定给……的资财:指为了特定用途而布施的资财。
给僧团的:指布施给整个僧团,而不是给某个小团体或某位比丘尼个人。
用于购买其他物品:指没有购买指定物品,而去购买其他东西。在着手购买时,犯轻违罪;当购得物品时,即成舍堕。此物品应舍给僧团、众人或一人。舍弃时应说明:“诸位大姐,此物是我用指定给僧团用于某甲用途的资财,购买了某乙物品,已成舍堕物,我今将其舍给僧团……” 舍弃后,此物品应被用于原先指定的用途。[760]
6.3 犯相判定
Section titled “6.3 犯相判定”- 对于指定用途的资财,自己也知道,却用于他途,犯舍堕。
- 对于指定用途的资财,心存疑惑,却用于他途,犯舍堕。
- 对于指定用途的资财,误以为没有指定用途,却用于他途,犯舍堕。
- 对于非指定用途的资财,误以为是指定用途(而不敢使用),犯轻违罪。
- 对于非指定用途的资财,心存疑惑,犯轻违罪。
- 对于非指定用途的资财,自己也知道没有指定用途,不犯。[761]
6.4 不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6.4 不犯情况”用购买指定物品后剩余的钱款购买他物;征得施主同意后改作他用;遇到紧急危难时;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不犯。[762]
7 第七学处:不当使用僧团指定用途的自乞资财 (Satt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7 第七学处:不当使用僧团指定用途的自乞资财 (Sattamasikkhāpada)”7.1 缘起
Section titled “7.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一些优婆塞为比丘尼僧团做衣而募集了一笔善款,存放在衣商家。(如前第六学处所述)[763]
然而,比丘尼们不仅用了那笔资财,还自己另外募捐了一些,合并起来购买了药品服用。优婆塞们知道后,讥讽、批评、散布说:“比丘尼们怎么能将指定用于一个目的、为了僧团布施的资财,再加上自己另外求来的钱,拿去购买别的东西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将为某一目的、指定给僧团、并且是自己求来的资财,用于购买其他物品者,即犯舍堕。”[764]
7.2 释义
Section titled “7.2 释义”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
为某一目的、指定给……的资财:指为了特定用途而布施的资财。
给僧团的:指布施给整个僧团。
自己求来的:指自己主动劝说、请求而获得的。
用于购买其他物品:指没有购买指定物品,而去购买其他东西。在着手购买时,犯轻违罪;当购得物品时,即成舍堕。舍弃和处理方式同第六学处。[765
-767]
(犯相判定和不犯情况,同第六学处,但均包含“自己求来”这一要素。)
8 第八学处:不当使用大众指定用途的资财 (Aṭṭh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8 第八学处:不当使用大众指定用途的资财 (Aṭṭhamasikkhāpada)”8.1 缘起
Section titled “8.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依附于某个社团房舍居住的比丘尼们缺少粥食。于是,该社团为比丘尼们筹集了一笔用于粥食的善款,存放在一位商人那里,并对比丘尼们说:“尊姊们,为你们准备粥食的资财已寄存在某某商人处,你们可以从那里取米来煮粥食用。”[768]
然而,比丘尼们却用这笔资财购买了药品服用。该社团的成员们知道后,讥讽、批评、散布说:“比丘尼们怎么能将大众为某一目的布施的资财,拿去购买别的东西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将为某一目的、指定给大众的资财,用于购买其他物品者,即犯舍堕。”[769]
7.2 释义
Section titled “7.2 释义”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
给大众的:指布施给某个团体,而不是给整个僧团,也不是给某位比丘尼个人。
用于购买其他物品:指没有购买指定物品,而去购买其他东西。舍弃和处理方式同第六学处,只是舍弃对象为相应的团体。[770
-772]
(犯相判定和不犯情况,同第六学处,只是将“僧团”替换为“大众”。)
9 第九学处:不当使用大众指定用途的自乞资财 (Nav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9 第九学处:不当使用大众指定用途的自乞资财 (Navamasikkhāpada)”9.1 缘起
Section titled “9.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某个社团为比丘尼们筹集了用于粥食的善款。(缘起同第八学处)[773]
然而,比丘尼们不仅用了那笔资财,还自己另外募捐了一些,合并起来购买了药品服用。该社团的成员们知道后,讥讽、批评、散布说:“比丘尼们怎么能将大众为某一目的布施的资财,再加上自己另外求来的钱,拿去购买别的东西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将为某一目的、指定给大众、并且是自己求来的资财,用于购买其他物品者,即犯舍堕。”[774]
9.2 释义
Section titled “9.2 释义”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
给大众的:指布施给某个团体。
自己求来的:指自己主动劝说、请求而获得的。
用于购买其他物品:指没有购买指定物品,而去购买其他东西。舍弃和处理方式同前几条学处。[775
-777]
(犯相判定和不犯情况,同第六学处,但将“僧团”替换为“大众”并加入“自乞”要素。)
10 第十学处:不当使用个人指定用途的自乞资财 (Das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0 第十学处:不当使用个人指定用途的自乞资财 (Dasamasikkhāpada)”10.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0.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偷兰难陀比丘尼博学多闻,善于说法,深受大众敬爱。她的房舍有些破损,人们便问:“尊姊,您的房舍为何破损了?”[778]
“贤友们,因为没有施主,也没有人来修缮啊。”
于是,人们为偷兰难陀比丘尼的房舍筹集了一笔款项,并将这笔资财交给了她。然而,偷兰难陀比丘尼却将这笔资财,再加上自己另外求来的钱,拿去购买了药品服用。人们知道后,讥讽、批评、散布说:“大姐偷兰难陀怎么能将指定用于一个目的、布施给个人的资财,拿去购买别的东西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任何比丘尼,将为某一目的、指定给个人、并且是自己求来的资财,用于购买其他物品者,即犯舍堕。”[779]
10.2 释义
Section titled “10.2 释义”任何比丘尼:指任何一位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
给个人的:指布施给某一位比丘尼,而不是给僧团或大众。
自己求来的:指自己主动劝说、请求而获得的。
用于购买其他物品:指没有购买指定物品,而去购买其他东西。舍弃和处理方式同前几条学处。[780
-782]
(犯相判定和不犯情况,同第六学处,但将“僧团”替换为“个人”并加入“自乞”要素。)
11 第十一学处:求取贵重厚衣 (Ekādas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1 第十一学处:求取贵重厚衣 (Ekādasamasikkhāpada)”11.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1.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偷兰难陀比丘尼博学多闻,善于说法。有一年冬天,拘萨罗国的波斯匿王身披一件非常贵重的毛毯(厚衣),前来拜访偷兰难陀比丘尼。坐定后,偷兰难陀比丘尼为他说法,令他心生欢喜。[783]
波斯匿王听法后非常高兴,便说:“尊姊,请说出您的愿望吧。”
“大王,如果您想布施的话,就请将您身上这件毛毯赠予我吧。”
于是,波斯匿王将毛毯赠予偷兰难陀比丘尼,然后告辞离去。
人们知道后,讥讽、批评、散布说:“这些比丘尼真是贪心不知足!怎么能向国王索要他身上的贵重毛毯呢?”
此事辗转传到佛陀那里。佛陀呵责了偷兰难陀比丘尼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比丘尼若想求取厚重衣物,其价值最高不得超过四‘康沙’。若超过此限度,即犯舍堕。”[784]
11.2 释义
Section titled “11.2 释义”厚重衣物 (Garupāvuraṇa):指任何在寒冷季节穿着的厚外套或披单。
求取:指向他人索要。
最高四康沙:指价值不超过十六迦哈波拏。
若超过此限度:指向他人索要价值超过此限度的衣物。在开口索要时,犯轻违罪;当得到该衣物时,即成舍堕。此衣物应按规定程序舍弃。[785]
11.3 犯相判定
Section titled “11.3 犯相判定”- 所求衣物价值超过四康沙,自己也知道,犯舍堕。
- 所求衣物价值超过四康沙,自己心存疑惑,犯舍堕。
- 所求衣物价值超过四康沙,自己误以为未超过,犯舍堕。
- 所求衣物价值未超过四康沙,自己误以为已超过,犯轻违罪。
- 所求衣物价值未超过四康沙,自己心存疑惑,犯轻违罪。
- 所求衣物价值未超过四康沙,自己也知道,不犯。[786]
11.4 不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11.4 不犯情况”求取价值正好四康沙或以下的衣物;向亲属或已公开表示愿意随时供养的人求取;为他人求取;用自己的钱财购买;本来想求贵重的,但最终只得到便宜的;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不犯。[787]
12 第十二学处:求取贵重轻衣 (Dvādas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2 第十二学处:求取贵重轻衣 (Dvādasamasikkhāpada)”12.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2.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偷兰难陀比丘尼博学多闻。有一年夏天,拘萨罗国的波斯匿王身披一件非常贵重的麻布衣(轻衣),前来拜访她。听法欢喜后,波斯匿王同样问她有何愿望。偷兰难陀比丘尼再次向国王索要了他身上所穿的麻布衣。(其过程与第十一学处类似)[788]
此事再次引起人们的讥嫌。佛陀呵责后,制定了这条学处:
“比丘尼若想求取轻便衣物,其价值最高不得超过二康沙半。若超过此限度,即犯舍堕。”[789]
12.2 释义
Section titled “12.2 释义”轻便衣物 (Lahupāvuraṇa):指任何在炎热季节穿着的轻薄外套或披单。
求取:指向他人索要。
最高二康沙半:根据注释,指价值不超过十迦哈波拏。
若超过此限度:指向他人索要价值超过此限度的衣物。在开口索要时,犯轻违罪;当得到该衣物时,即成舍堕。此衣物应按规定程序舍弃。[790]
12.3 犯相判定
Section titled “12.3 犯相判定”- 所求衣物价值超过二康沙半,自己也知道,犯舍堕。
- 所求衣物价值超过二康沙半,自己心存疑惑,犯舍堕。
- 所求衣物价值超过二康沙半,自己误以为未超过,犯舍堕。
- 所求衣物价值未超过二康沙半,自己误以为已超过,犯轻违罪。
- 所求衣物价值未超过二康沙半,自己心存疑惑,犯轻违罪。
- 所求衣物价值未超过二康沙半,自己也知道,不犯。[791]
12.4 不犯情况
Section titled “12.4 不犯情况”求取价值正好二康沙半或以下的衣物;向亲属或已公开表示愿意随时供养的人求取;为他人求取;用自己的钱财购买;本来想求贵重的,但最终只得到便宜的;精神失常者、初犯者,不犯。[792]
诸位大姐!三十条舍堕法已经诵读完毕。在此,我问诸位大姐:“你们在这方面清净吗?”
我再次询问:“你们在这方面清净吗?”
我第三次询问:“你们在这方面清净吗?”
诸位大姐在这方面是清净的,因此默然不语,我当如此理解。
比丘尼广释之舍堕篇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