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堕三十一:两位比丘尼同床共卧戒 (Paṭh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 单堕三十一:两位比丘尼同床共卧戒 (Paṭhamasikkhāpada)”1.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有两位比丘尼同睡在一张床上。在家人前来游览寺院时,看到了这一幕,便批评、指责、议论说:“这些比丘尼怎么能两个人睡在一张床上呢?就像是在家的、享受欲乐的女人一样!”[932]
比丘尼们听到了在家人这样议论。其中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尼们也批评说:“怎么能有比丘尼两人同睡一张床呢?”她们将此事告知了比丘们,比丘们又报告给世尊。世尊因此事集合了比丘僧团,并询问相关比丘尼:“你们真的有两人同睡一床的事吗?”她们回答说:“确有此事,世尊。”
佛陀世尊呵责道:“你们怎么能这样做呢!这无助于让没有信心的人生起信心……”在呵责之后,世尊为比丘尼们制定了此条学处。
1.2 戒条
Section titled “1.2 戒条”“任何比丘尼,若两人同卧一床,犯单堕。”[933]
1.3 释义
Section titled “1.3 释义”- 任何比丘尼:指所有受过具足戒的比丘尼。
- 两人同卧一床:指在一人已经躺下的床上,另一人也躺下,犯单堕。或者两人同时躺下,也犯单堕。如果起身之后,又反复躺下,则每次都犯单堕。[934]
1.4 无犯
Section titled “1.4 无犯”以下情况不构成犯戒:一人躺卧,另一人坐着;或两人都坐着;精神失常者;以及在戒律制定前初次为此行为者。[935]
2 单堕三十二:两位比丘尼同盖一被共用一垫戒 (Dutiy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2 单堕三十二:两位比丘尼同盖一被共用一垫戒 (Dutiyasikkhāpada)”2.1 缘起
Section titled “2.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有两位比丘尼睡在同一张铺垫上,共盖同一床被子。在家人前来游览寺院时,看到了这一幕,便批评、指责、议论说:“这些比丘尼怎么能两个人用同一套被褥呢?就像是在家的、享受欲乐的女人一样!”此事经过辗转上报,佛陀世尊呵责后,为比丘尼们制定了此条学处。[936]
2.2 戒条
Section titled “2.2 戒条”“任何比丘尼,若两人同卧于一垫、共盖一被,犯单堕。”[937]
2.3 释义
Section titled “2.3 释义”- 两人同卧于一垫、共盖一被:指两人使用同一张铺垫,并盖同一床被子,犯单堕。[938]
2.4 判例
Section titled “2.4 判例”- 犯单堕 的情况:
- 明知是同一套寝具而共卧。
- 对是否是同一套寝具心存疑惑但仍共卧。
- 误以为是不同的寝具,但实际上是同一套而共卧。[939]
- 犯轻违罪(突吉罗) 的情况:
- 铺垫相同,但被子不同。
- 铺垫不同,但被子相同。
- 寝具本是分开的,但误认为是同一套而共卧。
- 寝具本是分开的,但对此心存疑惑而共卧。
- 不犯的情况:
- 寝具是分开的,也认知为分开的。
2.5 无犯
Section titled “2.5 无犯”以下情况不构成犯戒:在两人之间放置物品(如袈裟)以示分界而卧;精神失常者;初犯者(制定戒律前所为者)。[940]
3 单堕三十三:故意使其他比丘尼困扰戒 (Tatiy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3 单堕三十三:故意使其他比丘尼困扰戒 (Tatiyasikkhāpada)”3.1 缘起
Section titled “3.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偷兰难陀比丘尼博学多闻,善于言辞,是一位出色的说法者。跋陀·迦毗罗尼比丘尼同样博学多闻,善于说法,并且德高望重,深受众人尊敬。
人们因为跋陀·迦毗罗尼德高望重,总是先去拜访她,之后才去拜访偷兰难陀比丘尼。偷兰难陀比丘尼因此心生嫉妒,讽刺地说:“这些人明明广求供养、交际频繁,却被称赞为少欲知足、乐于独处、不喜交际!”于是,她故意在跋陀·迦毗罗尼面前经行、站立、坐下、躺卧,或者自己大声诵经,或让他人诵经,或诘问法义,以此来扰乱她。[941]
其他少欲知足的比丘尼们看到了便批评说:“尊者偷兰难陀怎么能故意给尊者跋陀·迦毗罗尼制造困扰呢?”此事辗转上报,佛陀世尊呵责后,为比丘尼们制定了此条学处。
3.2 戒条
Section titled “3.2 戒条”“任何比丘尼,若故意给另一位比丘尼制造困扰,犯单堕。”[942]
3.3 释义
Section titled “3.3 释义”- 对比丘尼:指对另一位比丘尼。
- 故意:指明知如此,蓄意地、存心地去违犯。
- 制造困扰:指怀着“我要让她感到不舒服”的意图,在对方面前经行、站立、坐下、躺卧,或者诵经、让他人诵经、诘问法义等,犯单堕。[943]
3.4 判例
Section titled “3.4 判例”- 对已受具足戒者,明知其身份而故意制造困扰,犯单堕。
- 对已受具足戒者,对其身份存疑但仍故意制造困扰,犯单堕。
- 对已受具足戒者,误认为对方未受戒但仍故意制造困扰,犯单堕。
- 对未受具足戒者(如沙弥尼)故意制造困扰,犯轻违罪。
- 无论对未受具足戒者的身份是明知、存疑还是误判,只要故意制造困扰,都犯轻违罪。[944]
3.5 无犯
Section titled “3.5 无犯”以下情况不构成犯戒:没有制造困扰的意图;事先征得对方同意而在其面前经行、诵经等;精神失常者;初犯者。[945]
4 单堕三十四:不看护患病的同住者戒 (Catutth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4 单堕三十四:不看护患病的同住者戒 (Catutthasikkhāpada)”4.1 缘起
Section titled “4.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偷兰难陀比丘尼的一位同住者生病了,她既不亲自去照顾,也不努力安排他人来照顾。其他少欲知足的比丘尼们批评说:“尊者偷兰难陀怎么能对生病的同住者置之不理呢?”此事辗转上报,佛陀世尊呵责后,为比丘尼们制定了此条学处。[946]
4.2 戒条
Section titled “4.2 戒条”“任何比丘尼,对自己患病的同住者,既不亲自看护,也不努力安排他人看护,犯单堕。”[947]
4.3 释义
Section titled “4.3 释义”- 患病者:指病人。
- 同住者 (Sahajīvinī):指与自己一同生活的比丘尼,通常指弟子或后辈。
- 不亲自看护:指自己不去照顾。
- 不努力安排他人看护:指不去请别人来照顾。
- 如果心里想着“我既不自己看护,也不去安排别人看护”,在这种放弃责任的念头生起时,就犯单堕。
- 如果对象是自己的女弟子(antevāsinī)或未受具足戒者,不看护或不安排看护,犯轻违罪。[948]
4.4 无犯
Section titled “4.4 无犯”以下情况不构成犯戒:自己有障碍(如自己也生病了);努力寻找了但找不到人帮忙;自己本身就是病人;遭遇其他灾难时;精神失常者;初犯者。[949]
5 单堕三十五:愤怒驱逐同住比丘尼戒 (Pañc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5 单堕三十五:愤怒驱逐同住比丘尼戒 (Pañcamasikkhāpada)”5.1 缘起
Section titled “5.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跋陀·迦毗罗尼比丘尼在娑枳多城雨安居。后来因为一些事情,她派人去见偷兰难陀比丘尼,传话说:“如果尊者偷兰难陀能给我提供一个住处,我就到舍卫城来。”偷兰难陀回答说:“请她来吧,我会给她住处。”
于是,跋陀·迦毗罗尼从娑枳多来到舍卫城,偷兰难陀也给了她住处。然而,后来又发生了同样的事情:人们总是先去拜访德高望重的跋陀·迦毗罗尼,之后才去拜访偷兰难陀。偷兰难陀再次心生嫉妒,生气不悦,竟将跋陀·迦毗罗尼从住处赶了出去。[950]
其他少欲知足的比丘尼们批评说:“尊者偷兰难陀怎么能在给了住处之后,又因为生气而把人赶走呢?”此事辗转上报,佛陀世尊呵责后,为比丘尼们制定了此条学处。
5.2 戒条
Section titled “5.2 戒条”“任何比丘尼,在给予另一位比丘尼住处后,若因生气、不悦而将她赶走,或叫人将她赶走,犯单堕。”[951]
5.3 释义
Section titled “5.3 释义”- 住处 (Upassayo):特指有门扇可以关闭的房间。
- 给予:指亲自给予。
- 生气、不悦:指不满意、内心受扰、不高兴。
- 赶走:在房间里抓住对方,将她推出门外,犯单堕。在门口抓住对方,将她推出门外,犯单堕。一次行为中,即使将她推出了好几道门,也只算一次单堕。
- 叫人将她赶走:命令他人去赶走对方,也犯单堕。一次命令下,即使对方被推出了好几道门,也只算一次单堕。[952]
5.4 判例
Section titled “5.4 判例”- 对已受具足戒者,明知其身份,因生气而赶走或叫人赶走,犯单堕。(对其身份存疑或误判,同样犯单堕)。
- 赶走或叫人赶走对方的个人物品,犯轻违罪。
- 从没有门扇的地方(如开放空间)赶走或叫人赶走,犯轻违罪。
- 赶走或叫人赶走未受具足戒者(无论从有门或无门处),犯轻违罪。
- 赶走或叫人赶走未受具足戒者的个人物品,犯轻违罪。[953]
5.5 无犯
Section titled “5.5 无犯”以下情况不构成犯戒:
- 驱逐行为不检、无惭无愧的比丘尼。
- 驱逐精神失常者(以保护其安全或僧团安宁为目的)。
- 驱逐好斗、好争、好辩、在僧团中制造事端的比丘尼。
- 驱逐行为不如法的弟子或同住者。
- 在上述情况中,将其个人物品移出也不犯戒。
- 精神失常者;初犯者。[954]
6 单堕三十六:与在家人不当交往屡教不改戒 (Chaṭṭh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6 单堕三十六:与在家人不当交往屡教不改戒 (Chaṭṭhasikkhāpada)”6.1 缘起
Section titled “6.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有一位名叫旃陀迦利的比丘尼,与在家的男居士以及居士的儿子们交往过从甚密。其他少欲知足的比丘尼们批评说:“旃陀迦利尊者怎么能与在家人如此亲近地交往呢?”此事辗转上报,佛陀世尊呵责后,为比丘尼们制定了此条学处。[955]
6.2 戒条
Section titled “6.2 戒条”“任何比丘尼,若与男居士或居士的儿子亲近交往,其他比丘尼应当对她这样说:‘贤友,请不要与男居士或居士的儿子亲近交往。贤友,请保持远离,僧团赞叹姐妹们的远离之行。’
如此劝告后,如果她仍然坚持原来的行为,那么其他比丘尼应当就此事对她进行最多三次的劝谏,以让她舍弃此行为。如果经过最多三次的劝谏后,她能舍弃,这便是善事;如果她不舍弃,犯单堕。”[956]
6.3 释义与程序
Section titled “6.3 释义与程序”- 亲近交往:指以不如法的、过度的身体或语言行为进行交往。
- 男居士 (Gahapati):指任何在家的男性。
- 居士的儿子 (Gahapatiputta):指男居士的儿子或兄弟等男性亲属。
- 劝谏程序:
- 私下劝告:任何看到或听到的比丘尼都有责任进行劝告。劝告三次后对方仍不改正,劝告者若不再劝,则劝告者犯轻违罪。
- 僧团处理:应将被劝谏的比丘尼带到僧团中,由一位干练、有能力的比丘尼代表僧团进行宣告(作“白”,即 Ñatti)。
- 宣告内容大致为:“大姐们,请听!某甲比丘尼与男居士等亲近交往,不愿舍弃此行为。若僧团时机成熟,僧团现对某甲比丘尼进行劝谏,以令其舍弃此行为。这是宣告。”
- 然后进行两次询问表决(作“羯磨”,即 Kammavācā),若无人反对,则僧团的劝谏正式成立。
- 在“白”的阶段,犯轻违罪。在两次“羯磨”的阶段,每次犯一次轻违罪。当整个僧团决议(白二羯磨)完成时,若该比丘尼仍不舍弃其行为,则犯单堕。[957
-958]
6.4 判例
Section titled “6.4 判例”- 在如法的僧团决议(羯磨)后,明知决议如法而不舍弃行为,犯单堕。
- 在如法的决议后,对其是否如法存疑但仍不舍弃,犯单堕。
- 在如法的决议后,误认为决议不如法而不舍弃,犯单堕。
- 若僧团的决议本身不如法(例如程序错误),则无论当事人如何认知,不舍弃行为只犯轻违罪。[959]
6.5 无犯
Section titled “6.5 无犯”以下情况不构成犯戒:尚未经过僧团劝谏程序;在劝谏后舍弃了该行为;精神失常者;初犯者。[960]
7 单堕三十七:于国内危险地带无伴游行戒 (Satt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7 单堕三十七:于国内危险地带无伴游行戒 (Sattamasikkhāpada)”7.1 缘起
Section titled “7.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有些比丘尼在国内公认有危险、有恐怖的地方,没有与商队或安全的团体同行,结果遭到了盗匪的侵犯。其他少欲知足的比丘尼们批评说:“比丘尼们怎么能在危险地带没有同伴而游行呢?”此事辗转上报,佛陀世尊呵责后,为比丘尼们制定了此条学处。[961]
7.2 戒条
Section titled “7.2 戒条”“任何比丘尼,若于国内公认有危险、有恐怖之处,不与商队(或安全团体)同行而独自游行,犯单堕。”[962]
7.3 释义
Section titled “7.3 释义”- 国内 (Antoraṭṭhe):指比丘尼当时所居住的国家或地区之内。
- 有危险 (Sāsaṅkaṃ):指在该路途上,可以看到盗贼曾经停留、饮食、站立、坐卧的痕迹。
- 有恐怖 (Sappaṭibhayaṃ):指在该路途上,可以看到有人被盗贼所杀、抢劫或殴打。
- 不与商队同行 (Asatthikā):指离开商队或安全的旅行团体。
- 游行:
- 在有村落的地区,每从一个村庄走到另一个村庄(以鸡飞可及的距离为界),犯一次单堕。
- 在没有村落的旷野,每走半由旬(约5-7公里),犯一次单堕。[963]
7.4 无犯
Section titled “7.4 无犯”以下情况不构成犯戒:与商队或安全团体同行;在安全无恐怖的地方行走;遭遇灾难时;精神失常者;初犯者。[964]
8 单堕三十八:于国外危险地带无伴游行戒 (Aṭṭh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8 单堕三十八:于国外危险地带无伴游行戒 (Aṭṭhamasikkhāpada)”8.1 缘起
Section titled “8.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有些比丘尼在国外公认有危险、有恐怖的地方,没有与商队或安全的团体同行,结果遭到了盗匪的侵犯。此事的缘起与上一条戒律基本相同,只是地点从“国内”变为“国外”。[965]
8.2 戒条
Section titled “8.2 戒条”“任何比丘尼,若于国外公认有危险、有恐怖之处,不与商队(或安全团体)同行而独自游行,犯单堕。”[966]
8.3 释义
Section titled “8.3 释义”- 国外 (Tiroraṭṭhe):指除了自己当时所居住的国家或地区之外的其他国家。
- 其余“有危险”、“有恐怖”、“不与商队同行”及“游行”的定义和判罪标准,均与上一条(单堕三十七)相同。[967]
8.4 无犯
Section titled “8.4 无犯”以下情况不构成犯戒:与商队或安全团体同行;在安全无恐怖的地方行走;遭遇灾难时;精神失常者;初犯者。[968]
9 单堕三十九:雨安居期间游行戒 (Nav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9 单堕三十九:雨安居期间游行戒 (Navamasikkhāpada)”9.1 缘起
Section titled “9.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王舍城的竹林精舍。当时,有些比丘尼在雨安居期间外出游行。在家人看到了便批评、指责、议论说:“这些比丘尼怎么能在雨季游行呢?她们会踩踏青草,伤害依赖植物的生命,还会杀死许多微小的生物。”此事辗转上报,佛陀世尊呵责后,为比丘尼们制定了此条学处。[969]
9.2 戒条
Section titled “9.2 戒条”“任何比丘尼,若在雨安居期间出外游行,犯单堕。”[970]
9.3 释义
Section titled “9.3 释义”- 雨安居期间 (Antovassaṃ):指在前三个月或后三个月的雨季内,未进入安居状态而出外。
- 游行:判罪的距离标准与单堕三十七条相同(村落间或旷野每半由旬)。[971]
9.4 无犯
Section titled “9.4 无犯”以下情况不构成犯戒:因僧团的重要事务,可以有七日的暂时离开;被强迫而去;遭遇水灾、火灾等灾难时;精神失常者;初犯者。[972]
10 单堕四十:雨安居后不游行戒 (Dasamasikkhāpada)
Section titled “10 单堕四十:雨安居后不游行戒 (Dasamasikkhāpada)”10.1 缘起
Section titled “10.1 缘起”那时,佛陀世尊住在王舍城的竹林精舍。当时,有些比丘尼在王舍城过了雨安居后,整个冬天和夏天都仍然住在这里,不出游行。在家人看到了便批评、指责、议论说:“对这些比丘尼来说,各个方向都是黑暗的,她们对外界一无所知。”(意指她们停滞不前,不外出弘法,也不参学)。
此事辗转上报世尊。世尊因此因缘说法后,告诉比丘们:“那么,比丘们,我将为比丘尼们制定学处,这基于十种利益……僧团的和合……正法的长存……对戒律的护持。比丘尼们应如此诵持此学处……”[973]
10.2 戒条
Section titled “10.2 戒条”“任何比丘尼,雨安居结束后,若不外出游行,距离至少五到六由旬,犯单堕。”[974]
10.3 释义
Section titled “10.3 释义”- 雨安居结束 (Vassaṃvuṭṭhā):指完成了前三月或后三月的安居。
- 如果心里想着“我就是不外出游行,即使是五六由旬的距离我也不去”,在这种放弃责任的念头生起时,就犯单堕。[975]
10.4 无犯
Section titled “10.4 无犯”以下情况不构成犯戒:有障难(如道路不通、有危险等);努力寻找了但找不到同行的比丘尼作为伴侣;自己生病了;遭遇其他灾难时;精神失常者;初犯者。[976]